酒后骑自行车,算酒驾吗?
酒后骑自行车,算酒驾吗?
近日,一则关于"酒后骑自行车被认定为酒驾"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酒后骑自行车是否算酒驾?酒后驾车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让我们通过一组漫画,一起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酒后骑自行车被罚
李某骑自行车在路上与人发生争执,交警闻声赶来发现李某满身酒味。交警询问:“是否喝酒了?”李某理直气壮地说:“喝酒怎么了,我骑自行车!”经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12毫克/100毫升。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对李某罚款20元。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案例二:朋友间"仗义"借车酿祸
宋某与秦某相约喝酒。酒过三巡,秦某驾驶宋某车辆驶离,后车辆与街边小摊发生碰撞,造成在小摊吃夜宵的肖某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秦某对事故发生负担60%的责任,因秦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主张不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肖某的人身损失,其后可向秦某追偿。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明知驾驶员秦某饮酒驾驶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对秦某的赔偿义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目前,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将醉酒驾驶车辆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一旦出现醉驾的情形,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其余的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等由致害人自行承担,同时保险公司对其先行赔付部分,也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若涉及醉驾的,对驾驶员来说,将面临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后果。此外,若车主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允许其驾驶车辆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平安出行始于心
拒绝酒驾践于行
酒驾醉驾
不仅威胁他人以及公共交通安全
也将对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安全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