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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酿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开门杀”酿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87264

道路上车水马龙,突然的停车开门,可能在不经意间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此类开车门肇事,被大家俗称为“开门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4日,李女士驾驶小型轿车停放于蕲春大道某餐馆门前非机动车道内。当李女士打开车门时,与刘女士驾驶的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女士负全部责任。

李女士是案涉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刘女士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29天,经医院诊断为神经性耳鸣、Ⅰ级脑外伤、左膝关节损伤等,为此支出医疗费近2万余元。

法院判决

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财产造成损坏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女士驾驶小型轿车停车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与刘女士行驶而来的电动摩托车相撞,致使刘女士受伤,故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刘女士的经济损失。

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2.2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那些看似简单的停车、开门、下车动作,若稍有疏忽,轻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虽然保险公司会对机动车一方因“开门杀”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进行相应赔偿,但如果驾乘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责任人还可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驾驶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尽量选择路外停车场停放车辆,如需停在路内停车位,要顺向有序停放,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杜绝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同时,还要注意提醒乘车人在下车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乘车人下车前需注意观察车辆四周行人、车辆往来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并尽量从车辆右侧下车。其他交通参与者驶过停靠车辆时也需要注意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开启;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100厘米,所以与汽车的横向距离保持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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