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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格老秀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023/17/11028580_1137441087.shtml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而且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束缚,为近代理性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本文将详细介绍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以及国际法思想,展现这位伟大法学家的思想体系和历史贡献。


自然法是如此的不可交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因为上帝的权力虽然无限,但是有一些事情即使有无限权力也是不能动摇的。例如上帝本身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的说成是善的。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是近代首先论述自然法理论的人,也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

  1. 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2. 自然权利:强调私有财产

  3. 格老秀斯自然法的特点

  • 首先,它是一种标准,是衡量和判定是非、善恶、公道与不公道的标准。
  • 其次,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 再次,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
  • 最后,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人为法或者说即意定法,来源于自然法。

自然法的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1. 自然法的内容
  • 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
  • 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物归原主;
  • 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引起的损失;
  • 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契约;
  • 违法犯罪应受处罚。
  1. 关于法的分类:格老秀斯把法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然后又把意志法分为神命的和人为的两种,人为的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间共同制定的法律或达成的协议。

在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上,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他说,遵守契约即为市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遵从契约的约束力所在,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市民法之祖。结论自然是,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市民法。他认为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区别在于它的意志性。①自然法渊源于人类性,实在法渊源于人类彼此的同意。②自然法万古不变,实在法因时因地不断变化。③实在法具有强制力,以武力为后盾。

格老秀斯把实在法进行了分类,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

  • 所谓政治法,由国家制定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有约束力的法律(现代主义的宪法)。
  • 所谓民法,指调整人民财产关系的法律,是保护私有关系的法律。
  • 所谓刑法是 指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

这里,格老秀斯提出了三个法律概念,一是自然法,二是实在法,三是国际法。三者的关系,格老秀斯有着详细地区分。

自然法能禁止人们去做非法的行为,支配人们去做必须履行的行为。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自然本身产生的东西,而且也尊重那些由人类的行为产生的东西。在实在法部分,人类法和成文的神法本身及其性质不能禁止或支配人们去做必须履行的或者非法的行为。实在法需要有强制力,但是这种强制力并不是实在法的决定性因素,法律所必需的不是暴力,而是正义。万民法或者国际法。这种法律为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意志的承认,具有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格老秀斯声称,在敌对状态下,成文法或者市民法是无效的。但是,不成文法或者说自然法或者 国际法仍然是有效的。

  1. 自然法理论的革命性/评价

格老秀斯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与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理论,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桎梏,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同以往的自然法有明显不同之处。他明确指出,人类理性是自然法之母,摆脱了神学世界观的束缚,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奠定了近代理性主义的基石。他扩大了自然法的范围: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使自然法理论系统化、理论化。因而,其影响大大超过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论者。不过,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只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开始。这一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在他那里还较为软弱,远远不如他的后继者,比如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及法国革命的启蒙思想家,特别是法国革命启蒙思想家们。

社会契约论

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创制。

人类历史上存在一种自然状态,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得不到安全保障,经常受到异族或其他动物的侵袭。人们在理性的启示下,认识到联合起来的好处,于是他们就联合起来,建立了有组织的社会。方式是每个人放弃他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把它交给少数人或某个人,使之管理全社会的事务,这样就用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用法律和强制力保护全社会的利益。指出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正,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

在主权问题上,格老秀斯认为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有这种权力的人,其行为不受他人权力的限制,其意志不能被他人的意志所取消。同时,这种权力也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法律或个人干涉。这种权力只能由君主来掌握,以避免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以致破坏良好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和国家无法存在下去。

在主权问题上,格老秀斯的若干观点不是前后一贯的,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他一方面承认征服者经过正当的战争,可以对被征服者拥有完全的主权,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被保护国、附庸国的国王也是主权者;他一方面承认主权只能由国王来掌握,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主权可以分别拥有。

他的主权理论的另一方面,便是他的国际法理论中的应用。格老秀斯反对权力属于人民的观点。格老秀斯也反对另外一种观点:当君主能善用权力时,人们应该服从他,而当他滥用权力时,就该轮到他们来听人民的话了。而格老秀斯认为,法律并不意味着我们有强迫或命令君主的权力。

战争就是一种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战争并不都是邪恶的,它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区分。正当的战争理由有三个:自卫、恢复自己的财产和惩罚。如果一个人受到侵害,其生命岌岌可危时,他不但可以向侵犯者作战,而且即使毁灭对方,他也是正当的。

每一个人按照本性都可以取其所想用的和取其所能消费的东西。除犯罪之外,每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都不能被暴力所夺走。如果我不能用其他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就可以应用任何力量来打退企图杀害我的人, 这种权利并不产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中,而产生于自然赋予我的自卫特权中。

🔹对惩罚思想的认识

  1. 格老秀斯认为,惩罚是由于邪恶行为而招致的一种痛苦。

  2. 惩罚的对象就是那些罪有应得的人。

  3. 惩罚的目的是:罪犯的痛苦是受害人痛苦的一个补偿。惩罚的首要目的是“改造”,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 。这种惩罚不能达到致死的程度。

  4. 要遵循这样的原则:①罪犯不应该受到另外的伤害,他所受到的惩罚不是偶然性的,而是靠一种公开的和明确的儆戒性质的惩罚来完成。②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③惩罚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国际法理论

  1. 概念:“支配国与相互间的交际的法律,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合意制定的一种法则。国际法包含有两种成分,这就是国际法的自然法成分和国际法的实证法成分。后者指由大多数或者全部国家通过契约的方式,或者是明示或者是暗示所制成的法律。

  2.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3. 在战争问题上

  • 他批驳了战时无法律的观点,认为战时也要遵守法律,各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习惯。
  • 他区分了正义和非正义的战争,认为正义的战争是为了防御和保卫财产而进行的战争。
  • 他承认导致正义战争的三个理性基础,即抵御非法的入侵、恢复被人掠夺的财产和对粗暴地违反自然法和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罚。
  • 战争法的原则:要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行为;战争中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对非参战人员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对战俘要人道地对待。
  • 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1. 格老秀斯还提出了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

格老秀斯理论贡献

格老秀斯在理论上的贡献可以这样归纳:其自然法理论揭示出自然法即人的理性,理性高于实在法,从而开创了理性主义时代,这对后世思想家有重要影响。他奠定了近代契约论的基础,为资产阶级民主的建立开始了思想准备。他是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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