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邻里 法护安居——相邻关系纠纷中的法律与温情
和睦邻里 法护安居——相邻关系纠纷中的法律与温情
2025年3月4日,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干警走进八宝山街道玉泉西里西社区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民一庭干警申骁选、刘芳芳围绕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常见问题等开展普法授课。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有摩擦,这次普法活动旨在通过一系列通俗易懂的案例,让群众了解相邻关系中相关的法律知识,既能维护和谐邻里关系,又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回顾本次普法活动中的重点内容吧。
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排放或者施放有害物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安装设备以及通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但审判实践中也会随着社会发展出现新类型。
相邻关系的特征
-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
-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既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 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相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同样,相邻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内容也非常丰富,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人们的生活。
- 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不动产灭失,相邻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但不因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 相邻关系主体所有、使用或者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相邻的。
- 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三步法”
- 首先是友好协商,主动沟通,换位思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其次是第三方调解,可求助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物业等第三方介入,斡旋调解。
- 最后是提起诉讼,若矛盾无法调和,则可以保留证据(如照片、录音、鉴定报告),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邻里关系无小事,六尺巷的美谈彰显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他三尺又何妨?心中有法天地宽!”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武器,但邻里和睦更需要彼此包容。正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倡导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愿我们既做“法律明白人”,更做“和谐好邻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环保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相邻防险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行使相邻权应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