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和从业人员管理手段
交警、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和从业人员管理手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
公安交管部门驾驶人驾驶许可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管理。
驾驶许可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有牵引车、半挂车、货车,车辆规格多数为重型车辆。因此,一般驾驶危险货物运输半挂列车的驾驶人应当取得A2准驾许可,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驾驶人应当具有A1、A2、B2准驾许可。
实习期驾驶人管理
通过初次申请或者增加准驾车型新取得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应遵守如下规定:
- 不得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 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驾驶证换证管理
- 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牵引车、大型货车。年满60周岁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的驾驶证。
- 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注销,并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驾驶证审验管理
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身体条件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将不予通过审验。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的,将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驾驶人信息备案和违法事故情况通报
- 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驾驶员符合条件
-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取得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 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符合条件
-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 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正)
第四十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从业资格证管理
- 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运输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1.封面
字体字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7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从业资格证”24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国微”宽33mm,高35mm,烫金压凹。
2.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10磅汉仪楷体简体,压凹。
3.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4.第2、3页内容只能打印,禁止手写或者涂改。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本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5.第3页“发证机关”栏中,每栏的从业资格类别打印1类从业资格类别汉字全称,示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每证不超过3类从业资格类别,按取得从业资格的先后顺序由上到下依次打印。
6.第4—8页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对应的“从业资格类别”栏打印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示例:客运驾驶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和运输车辆,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对新聘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要求的变化,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复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等。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畅通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方便使用、便捷监管、安全高效的原则,在部级层面实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办理、营运客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信息共享,为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协同监管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