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还需要赔付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还需要赔付吗?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一方被认定为"无责",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驾驶三轮汽车,沿省道321线,由第三铺乡向通渭县城方向行驶,至省道321线上行114公里处时,与相向的被告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六天,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车辆维修费2700余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8000余元。通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原告和被告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无责”的被告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900元。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800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该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释法答疑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案中,原告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全责方,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由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被告的车辆维修费等进行了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原告作为侵权人进行了补充赔偿。
释法答疑二:对方被认定为无责任,可以要求其赔偿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方进行赔偿,这一点大家没有疑问,那么要求无责任一方赔偿能够得到支持吗?
与一般侵权不同,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即使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也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但是有限制。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的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9900元。
该案中,原、被告均驾驶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原告可以要求无责任的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上限为19900元。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并不必然承担损失。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机动车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与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无需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本文原文来自通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