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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出事了!税务局下发催缴补足公告!这样缴社保不合规!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社保缴纳出事了!税务局下发催缴补足公告!这样缴社保不合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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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929/19/65434111_1135356584.shtml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人员成本,会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真的可以吗?社保入税动真格了!社保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社保缴纳出事了!

已有企业被税务局催缴补足



其实,早在2019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务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包括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到了税务机关。

这代表着:税务不但能掌握社保、工资、个税等申报数据,还可能会通过人社局获取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就业失业等非税信息。

如果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就会引发税务风险。

个体户社保白买了?

社保局短信通知

进入9月,不少人都收到了这样的消息:如果你是个体户职工五险,并且只有一个老板,没有请员工的话,那么现在开始就不能去缴职工五险了!有可能缴了也白缴!

为此,赶紧打电话跟社保部门反复确认,工作人员建议如果只有一个人的话,就转为灵活就业社保。如果有雇员的话,就办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每月要有正常的工资流水!需要全员全额足额缴纳社保。

个体工商户有无雇工,参保究竟有何不同

  1.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按个人身份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 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职工,可按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不同的参保方式,待遇是否一样

可以看出,参保方式不同,参加的险种也不同,所以,享受待遇的种类是不同的。

但单就养老保险而言,无论是个人参保还是在单位参保,退休后的养老金都是按照统一的公式计发的。

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合法吗?

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缴存基数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这里举两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成都,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2023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公司一:
李四所处公司在成都,202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按照上表中,社保缴费上限为21228元/月执行。那么,2023年公司按照21228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纳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张三所处公司在成都,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工资、社保、个税不在同一个主体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就常规情况而言,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应该在同一个主体公司下,但是,在实操过程中会遇到这几种情况。

情况一:某公司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情况二:员工所处公司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工资、社保、个税由总部承担。

那公司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纳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税务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为税前列支。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为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

注意!单位这样缴社保不合规!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社保不合法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缴。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缴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这种方式非常不靠谱。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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