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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实际使用人享有保险利益 法院驳回“非车主拒赔”主张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实际使用人享有保险利益 法院驳回“非车主拒赔”主张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69249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实际使用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近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刘某某为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车辆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支公司投保强险、车损险及商业保险,保单明确其作为被保险人,车损险限额为204328.8元。2024年7月26日,刘某某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自身轻伤,交警认定其负全责。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刘某某非登记车主”为由拒赔。刘某某遂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车辆损失16万元、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000元。经鉴定,车辆实际损失为13647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3797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登记车主是否享有保险利益及保险公司拒赔的合法性。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不限于所有权,合法占有、使用亦可构成。刘某某通过《车辆转押合同》实际控制车辆,且保险公司承保时已明知车辆登记信息仍将其列为被保险人并收取保费,应受合同约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核定损失,且拒赔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000元为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一并赔付。

法官说法

保险利益的核心是"合法经济利益"而非形式上的登记关系。刘某某实际使用车辆并承担事故善后责任,其经济利益与车辆安全直接相关,符合立法本意。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阶段未提出异议,事故后却以"非车主"拒赔,违背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形式瑕疵"逃避责任,消费者亦需确保投保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避免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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