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全解析
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全解析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阐述公司发起人的各种法律责任,并通过具体案例和相关法条进行说明。
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发起人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发起人实施设立行为的合同责任、实施设立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连带法律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等;二是对公司设立的资本充实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等。
典型案例
甲、乙、丙3人协商成立 A 公司,并约定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为80%、10%、10%。随后,甲支付了厂区建设的费用,后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公司设立失败,3个股东未能就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剩余资产处置问题达成一致,故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公司设立行为已支出的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甲已垫付了公司设立的前期费用,因此甲有权要求乙、丙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在设立公司时,全体发起人可以签署一份发起人协议,对于出资额、出资比例、对外债务的承担以及发起人之间的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以防后期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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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