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以历史案例为依据,看中国女性财产继承权利的变更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以历史案例为依据,看中国女性财产继承权利的变更
古代中国,家族财产几乎都是由男子来继承分配,这就导致了大多数关于中国古代财产继承的研究都是从男性的角度来观察的,很多人自然而然忽略了,有非常多的中国家庭是没有长大成人的男性继承人的。那么此时,女性是否就拥有财产继承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们又能否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就将从女性视角切入,聚焦女儿、寡妇、妾等不同群体,以闹到官府的财产继承案例为研究对象,以法庭判词和档案材料为研究凭据,深入剖析宋代至民国不同时期女儿、寡妇、妾等女性群体的财产权利变化。本书作者白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研究领域涵盖了明清以来的社会经济史、法律史以及妇女史。
一般来说,女儿只有在家庭绝户或是分家时,才有可能分配到家产,所以了解不同朝代,在这两种情况下的继承法至关重要。唐宋时期对于绝户的概念大体一致,即家庭中除父亲之外的所有男性子嗣均已独立门户,且父亲与母亲均已离世。唐律规定,在绝户且父亲未留遗嘱的情况下,财产可优先分配给女儿。宋律则对绝户家庭财产继承政策进行了调整,针对未嫁、出嫁和归宗女儿的财产权制定了不同的规则。倘若归宗女儿是已绝户家庭中唯一存活的成员,那么她能够获得一半财产,另一半归国家;若出嫁女儿是唯一存活成员,那么她仅能获取三分之一财产,其余部分归国家。不过,若绝户家庭中尚有未出嫁或是已归宗的女儿,出嫁女则丧失继承权利。
宋代法律在立嗣方面还进行了独特的区分。唐律赋予过继儿子与亲生儿子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无论儿子是在父亲生前还是死后过继。只要家庭中有一个存活的儿子,便不属于绝户,女儿也就没有了继承权。宋代则将立嗣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立继,即家庭无子女时,父亲或寡妻过继一个孩子;另一种是命继,指在绝户之后,丈夫的亲戚为绝户家庭过继一个儿子。宋律明确规定,只有父母过世前立嗣的儿子才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完整地继承家庭财产。
实际上,宋代对继承法律最为重要的修订在于扩张了国家对绝户财产的权利,但这一举措也在不经意间为女儿们的继承权利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拓展,毕竟在父母去世后,亲戚们难以再通过立嗣的方式将女儿们的财产完全据为己有。
自南宋灭亡之后,女儿们因男性缺席而拥有的继承权开始进一步收缩。在元代,绝户女儿不再享有与命继嗣子共同继承的权利。明代的变化更为显著,强制侄子继嗣成为法律规定,立继成为一种家庭责任,这极大地缩减了女儿因男性缺席而继承财产的机会。这一系列变化在清代得以延续和发展,男性父系族人对绝户财产的权利得到恢复。
寡妇也是极易陷入财产纠纷的妇女群体,常被卷入承祧诉讼。承祧虽不及分家常见,但引发的诉讼更多。丈夫无嗣死亡会致严重继承危机,涉及父系亲族利益,寡妇所选继承人会影响各方利益分配,这就使家族内部纷争不断,寡妇自身成为焦点。
宋代起寡妇财产权利变化复杂。宋律规定,有子则分家时子承父分,无子且守节寡妇可承夫分,然无子孀妇所获亡夫财产性质存争议。从《清明集》案例看,对有未成年儿子与无子寡妇禁止处分财产原则不同。前者基于监护概念,防寡妇挥霍儿子财产并保护其母子免受侵害;后者多为保障国家财政等,且宋代多数时间无子寡妇有财产自由处分权。立继上,宋代寡妇权力远超明清,立继是其权利,依“夫亡妻在,从其妻”原则,法官多依寡妻意愿断案,立继决定权在寡妇,可自主选同宗侄子继嗣,族亲不得干涉,仅受父母为子立继权力限制,但仍有极大自由。
明初,法律变革。1369年规定,无子嗣且守节寡妇可继承丈夫财产,但需族长选合适继子,使寡妇继承与立继相连,其继承财产转为监管,且有立继义务。寡妇立继需与族长商讨且继嗣人选要得族长同意,亡夫侄子有优先继嗣权。清代继承相关规定。不过明末清初寡妇贞节崇拜让寡妇的意愿又变得稍微重要了一些,官员审判时会多考虑寡妇选择,如汪辉祖所助周氏寡妇立继案。而在1770年,乾隆皇帝颁谕旨将爱继与应继同等对待并编入《大清律例》,这也使得清代寡妇宗祧继承权利在强制继嗣框架内扩张。
清末民初,法律大改,民事刑事分开,民法参照西方模式,“权利”概念引入。但财产和宗祧继承方面清律长期有效直至《中华民国民法》颁布。民国大理院司法秩序下寡妇有更大择嗣自由,可选择不合法嗣子,致宗祧与财产继承分离,但大理院目的是建西方司法原则的现代法制,非扩大妇女权利。民国民法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然实践中寡妻和寡媳情况不佳。许多寡妻失去家产监护权,虽有部分遗产继承权,却难以阻止子女等分割家产甚至可能败诉。寡媳因家庭财产观念变化,公公去世时多无权继承,无子女者连过继和赡养权利都受限,如1932年柯魏氏案所示,民国民法给予寡妇权利未必优于旧法。
女儿在民国民法条文上虽有与儿子相同继承权,实践中却常受限,20世纪20年代后期立法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阻挠,后经细则和民法继承编修正保障其权利。
妾在宋至清法律地位上升,从类似婢女到有财产监护和为夫立继权等。民国因一夫一妻理念,妾的法律地位受冲击,虽有司法院判决涉及其法定继承权和抚养权,但民国民法对其财产权利影响利弊参半。
总之,从宋代起妇女财产权利多有变化,宋代可因男性缺席继承,明初收缩,清代中叶寡妇财产监护权扩张,民国初年寡妇择嗣自由但监护权丧失,仅部分补偿继承权。研究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利变更,呈现出完整且动态的历史画卷,对深入理解中国财产权利研究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