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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处是自首还是投案?律师教你1分钟搞懂自首成立要件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周处是自首还是投案?律师教你1分钟搞懂自首成立要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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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followme.law/posts/voluntary-surrender

自首是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是法律对主动认罪悔过者的宽大处理制度。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帮助读者理解自首与其他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并说明自首的成立条件和具体步骤。

1. 自首是什么?法律名词、流程最完整解析!

(1)何谓自首?自首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自首的英文为“voluntary surrender”,翻译成中文的意思为“自愿投降”。然而,自首这个词汇在法律上有更具体而准确的定义。

简单来说,自首的定义是指犯人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具有侦查权的公务员或机关发觉,或犯罪已被发觉但尚不知道犯人是谁之前,主动向相关的公务员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的裁判。

自首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选择主动以诚实和合作的态度面对法律责任。因此,为了鼓励罪犯悔过自新,并奖励当事人因自首促进了侦查效率、保护无辜,更省去了部分侦查成本,因此,自首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程序中的判决结果,也就是刑法中“减轻其刑”。

然而,有些罪犯清楚知道犯法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制裁,所以在犯下更重大的罪行后,再以自首当作挡箭牌,期望能够获得较轻的判决。为应对这种情况,刑法第62条于2005年进行修正,其中在“减轻其刑”前方加上“得”一字,赋予法官更灵活的裁量权,可以减刑,也可以不减,使法官能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评估刑罚的轻重,防止更严重的犯罪事件发生。

对自首有了基本的认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和自首相近的概念——“投案”,通过厘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加理解自首的定义。

(2)什么是投案?自首与投案大不同!

投案的定义指的是犯罪者在侦查机关已经发觉犯罪事实并已锁定嫌犯的情况下,主动前往法律机构接受调查和法律制裁。根据法律规定,投案不一定能减轻刑罚,然而若犯罪者真挚地表达悔意,视其程度,法院还是有可能予以从轻量刑。

在法律上,投案和自首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自首、投案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到场说明的时间点”。

  • 自首:主动到案说明时,犯罪事件还没有被检方发现,或检方尚在调查中,不知道凶嫌是谁。
  • 投案:主动到案说明时,犯罪事件已经发现,且检方已对特定对象产生合理怀疑。

(3)自首和自白的差别是什么?通过到案流程解释词彙定義

那么“自首”和我们常听到的法律用语“自白”、“认罪”,又有何不同呢?

  • 自白定义:被告向负责侦查公务员或机构,在法律流程中坦率地提供详细信息,包括行为的动机、实施过程等。在部分法条中,自白也可以获得减刑,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2项规定:“犯第四条至第八条之罪于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者,减轻其刑。”便是为了鼓励这类犯罪行为人自白、悔过,并达到节约诉讼经济、司法资源的目的而设。
  • 认罪定义:认罪和自白不同,自白是构成认罪的要件之一。认罪除了需要上述“自白”这个要件,同时还需要当事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对犯罪行为负责、接受判决,才构成认罪。所以认罪通常是在犯人进行自白后,或与自白同时进行。

由此可见,自首是在被逮捕前自愿投案并承担法律责任;自白是在调查或审判过程中对犯罪事实的陈述行为。而自白和认罪的不同,在于“是否承认自己有罪”。

让我们藉由实际到案流程来统整自首、投案、自白、认罪的定义吧!

  1. 首先,行为人在案件尚未被发现、或是检方还不知道犯人是谁的时候,“自愿”前往侦查机构“自首”;或者在被通缉或涉嫌犯罪时,主动“投案”。这一步骤强调了当事人的主动行动,表现出其愿意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接受法律追究的态度。
  2. 而在自首或投案后承认自己的行为,并做详细描述,即为自白。即使犯嫌不认为这起犯罪是自己的责任,或者主张不构成犯罪等等,都不改变自白的成立。
  3. 最后,当事人在自白之后可能进行“认罪”,即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罪协商有助于简化法律程序,可能被视作减轻刑罚的因素之一。

2. 自首有机会无罪吗?主动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经常听到人们说“自首无罪”这句话其实不正确。事实上,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未发觉的罪行自首,“得”减轻其刑,但并没有提到“无罪”。在法条中使用“得”这个字词,意味着法律为裁判者(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可以减刑,并不是强制性的减刑措施。

换句话说,当自首成立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完全免除刑责,我们更应该把自首的成立,视为获得减刑的机会。至于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则是法官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影响程度、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做综合考量,以判断减免多少刑罚。

3. 自首需要哪些要件才能成立?谈谈自首的必要条件与案例分享

(1)自首的3大要件有哪些?

当我们查阅刑法第62条中关于自首的定义时可以发现,自首须在犯罪未发觉的情况下进行,且愿意接受审讯才得以成立。

然而,自首在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第244条中,对于自首的形式有更具体的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告诉、告发,应以书状或言词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为之;其以言词为之者,应制作笔录。为便利言词告诉、告发,得设置申告铃。”也就是说,如果想要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诉讼,可以透过书面形式或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若是口头表达,则需要做成笔录。为了方便口头的告发,可以设置申告铃。
  •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自首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为之者,准用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换言之,主动向检察官或法警自首的人,适用上述第242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自首除了必须在犯罪未发觉的情况下、犯嫌愿意接受裁判,还必须向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或公务员自首才具有效力,书面或口语形式不限。

那么究竟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从以上的法条来看,可归纳出自首的3大必要条件:

  1. 犯罪尚未被侦查机关发觉,或已知犯罪行为,但不知道犯罪行为人是谁。(不适用自首例子:现行犯。)
  2. 当事人必须主动向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或公务员陈述犯罪的始末,形式不拘,无论是本人或是委托他人出面,无论是书面、亲自说明或透过电话都可以。(不适用自首例子:在被捕前向神父告解。)
  3. 愿意接受裁判。(不适用自首例子:到案后试图逃跑并隐匿踪迹,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透過舉例來更加瞭解自首的成立要件!

(2)以实际例子说明自首要件:通缉犯到案算自首吗?

那么,每一种犯罪嫌疑人都适用自首吗?答案是否定的。让我们一起看看下方的案例:

小华是一名遭到警方通缉的通缉犯,他在逃亡数年后决定洗心革面,主动到当地的警察局说明自己的犯罪过程,并表示自己受不了每晚受良心的折磨,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从此不再逃匿。

首先,小华满足了第1个自首条件:“主动向具有执法权限的机构或公务员陈述犯罪始末”,以及第2个自首要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是,因被通缉情形是在侦查机关已知犯人是谁之下才會发生,所以第3个自首条件“案件尚未被发觉”并没有被满足,因此小华的自首并不成立。

从上面的例子可知,通缉犯到案说明的情形,适用“投案”一词,不算自首。

4. 律师教你自首6步骤,脱离忐忑窘境

经过前文的探讨,相信大家已经明白,当面对自己犯错的事实时,为了展现悔过的诚意,并争取减刑的机会,及早自首是一条正确的道路。那么,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看看自首的正确步骤吧!

  1. 意识到犯罪:细心检视自己的行为,透过自我省察,意识到自己可能参与了犯罪行为或犯下某罪行,可能会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
  2. 尽快向专业人士咨询:在做出自首的重要决定之前,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例如请律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等提供专业建议,帮助我们厘清目前法律情况,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自身权利。
  3. 决定自首:下定决心,正视犯罪事实。
  4. 与侦查人员或机关联系:联络具有侦查权力的公务员或机关,通知他们自己愿意承认犯罪行为。可以委托他人,也可以亲自透过电话、书面申明或亲自前往执法机关。
  5. 提供详细信息:主动提供有关犯罪事实的详细陈述,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的证据等,帮助侦查机构进行更有效率的调查。
  6. 配合调查:自首后,根据案情可能会因为需要记录供词及调查被拘留,这时应该保持合作态度,遵从相关法律程序。

STEPS

  1. 意识到犯罪: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是参与犯罪也可能是独自犯罪。
  2. 尽快向专业人士咨询:在决定自首之前,建议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以确认目前情况,及可能伴随的法律后果和自身权利。
  3. 决定自首:下定决心面对犯罪事实。
  4. 与侦查人员或机关联系:透过委托他人、亲自拨电话、书面申明或前往执法机关等方式,联络具有侦查权力的公务员或机关,通知他们自己愿意投案并承认犯罪。
  5. 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对犯罪事实的陈述、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的证据等。
  6. 配合调查:自首后,根据案情配合一切调查程序。

5. 犹豫是否自首?文末律师给您几个重点建议!

看完文章还是不太清楚怎么做吗?如果您现在正在进退两难的处境,不确定自己是否触法,是否需要自首,可以参考下方律师给您的小建议再详细考虑。如果还是不放心,想了解更多关于免费律师咨询服务项目信息,欢迎点击下方按钮进行咨询,加入我们的LINE官方账号,让专业团队为您分析,以保障自身权益!

建议您:

  • 如发现自己可能已经犯法,应尽早向侦查机关或公务员坦承犯案。
  • 若不确定自己的犯罪程度或类别,可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请勿:

  • 逃避犯罪事实,一再拖延。
  • 以自首做为挡箭牌,隐藏犯罪真相或以身试法。

参考法条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2条
  •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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