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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常见的12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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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12个法律问题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495445

离婚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常见的类型之一。本文系在所参与办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关心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的逐一梳理和解答。

如果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如甲男起诉与乙女离婚,则应该前往乙女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乙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A地打工,且已连续在A地居住满一年以上,而甲男一直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则A地法院和甲男户籍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甲男和乙女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甲男起诉离婚的,由乙女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乙女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乙女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夫妻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

在我国,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分割、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法律行为。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之下,如若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由此可知,并非男女双方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只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情形,因而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果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它既系关子女的成长和教育,还系关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加之也存在一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离婚的情形,因而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往往会比较慎重。当然,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也会判决准许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5种感情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会从夫妻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此可见,只有被法院认定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确无和好可能的,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两个子女,在抚养权方面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一人一个?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时会充分考虑到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各种因素,以尽可能地减少因离婚所引起的对子女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过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内容,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大体归纳如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根据谁抚养子女对子女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而定随谁生活;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当然,以上情形并非绝对情形,关键在于谁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融洽程度、子女生活和教育现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十周岁以上子女自身的意见、父母一方有无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有无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赌博、吸毒等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形等。因而,并不是说,如果有两个子女,法院判决离婚时就会判决双方各抚养一个,判决两个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形也会存在。

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在以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吗?

可以变更。法院在判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考虑的核心因素是子女的健康成长利益,如果抚养子女一方出现了对子女健康成长利益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而另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法院一般也会准许变更抚养权。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权并不完全局限于上述情形,一般由法官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而定。在本人参与办理过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抚养了一段时间后,因为某些矛盾,男方将孩子接走,女方并未继续抚养,孩子开始随男方生活并在男方处上学,男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孩子随男方生活且已经转入男方所在地学校上学,再次改变孩子的生活、教育环境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利,结合男方自身的抚养意愿与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由女方变更为男方。

抚养费法院一般怎么判?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按照如下情形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

至于可否主张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问题。我国现有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案件很少,在法院判决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支付抚养费一方同意一次性全部给付;第二,给付抚养费一方有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在此前提下,从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出发而判决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比如两地分居,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较难等定期给付抚养费有可能导致子女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更符合子女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确定以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吗?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给付抚养费一方收入增长情况(收入有无明显增加)和生活现状(比如有无疾病或生活相对困难)、被抚养人的生活及学习现状(目前生活和学习开销情况)以及被抚养人所在地当地实际情况、抚养人一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比如有无失业或疾病)等进行权衡,做到既能保障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对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本人在2016年办理过一起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法院向男方所在单位发出调查令以调查男方的收入情况,经调查,男方收入确实显著增加,而相对2012年而言,人们的生活水平确实也有显著提升,综合考虑之下,法院判决将抚养费的数额由每月800元增加至每月1200。该案中,男方虽然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未离婚但已分居,可否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而,未成年子女完全可以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追索抚养费。回归法律规范,其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对该问题进行法律明确,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为法定义务,而这种义务的履行期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包括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期间。因而,在离婚时当然可以向未抚养孩子一方主张分居期间的的抚养费用。本人参与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时段的抚养费,在查明男方确实在分居期间未履行其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主张抚养费还有2年期间的限制?过了2年就不能要了?

2年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以致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观点的存在。有观点认为,追索抚养费也是债的一种,故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而一旦过了诉讼时效便不得再行主张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赞同上述观点,法院一般认为,虽然抚养费是以财产利益为衡量,但抚养费的产生是基于一种亲权的请求权,这种基于亲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一般债权请求权并不一致。而且,支付抚养费虽然涉及财产内容,但该项费用却关涉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义务人若不支付该项费用会使未成年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这也背离了法律保护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精神。因而,在孩子未成年期间,即便在2年期间内未主张过任何抚养费用,但仍然不影响孩子向男方主张要求支付2年期间的抚养费用。

婚后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双方针对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比如证明房屋是婚前个人资金购买。也就是说,房子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子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房子一般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认为房子是其个人财产,则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不了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女方为共有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在生活当中是极其常见的,房屋原本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后应另一方要求,双方共同向房管部门申请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增加另一方的姓名,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也由一方变更为双方。在此情况下,房屋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是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系一方于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典型的一方个人财产,虽然房权证书上增加了另一方的姓名,但购买房屋一方才是房屋的事实物权人。再者,另一方对房屋并未有任何贡献。因而,房屋仍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原本属于一方单独所有,但婚后经双方申请,已经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此时的房屋已经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当然应当予以分割。针对该问题,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系男方婚前所购买,但于婚后,经男女双方申请,在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增加了女方为产权共有人,由此可见,男方已经实际认可涉案房屋系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该观点,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当然,该观点并非绝对观点,实践中也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婚后共同出资买房,但购房款大部分来源于男方父母,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吗?男方父母系所有权人吗?

这个问题,我也查阅了相应资料和裁判案例,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而具体会有何种裁判结果,则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针对该问题,湖北省高院有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在该房的购置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系男方婚后所签,房屋产权登记男方名下,但房屋的购房款中有大部分款项系男方父母提供。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系男方与开发商协商购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记载为男方,男方父母在男方购房过程中只是提供了部分资金,所以购房的主体应认定为男方。男方父母不是房屋的买受人,虽诉争房屋并不享有产权。对于男方父母提供的购房款项,由于男方父母在提供资金时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且无证据证明出资系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男方一方的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款项是赠与给男方和女方夫妻双方。所以,诉争房屋认定为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当分别享有诉争房屋的50%产权。

很明显,上述判决书援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在男方父母支付不动产价款(既包括部分出资,也包括全部出资),且不动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男方一方的赠与,离婚时,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援引不同的法条,会有不同的认知。当然,无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男方父母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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