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槐荫法院相慧法官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法院在确认劳动关系时的考量因素,并最终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损害。那么,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呢?本期法官说法,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相慧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赵某在招聘网站看见甲公司在招人,其去应聘,于2021年9月正式入职,后接受公司管理并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来,赵某作为申请人,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赵某于2021年9月入职甲公司,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2022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裁决:甲公司向赵某支付二倍工资2.7万元及经济补偿2700。公司不服该裁决,主张其与赵某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
- 公司依法成立,具备适格的用人单位条件;赵某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 公司认可赵某为其单位进行视频策划、制作等,而该工作内容正是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组成部分;
- 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包括具体工作时间、视频制作的内容等;
- 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按月向赵某支付劳动报酬,转账记录中的“客户摘要”均为“工资、奖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可知,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前提,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要素仍然是用工,即审查公司对于赵某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案中,向赵某发放工资、履行扣缴义务的为甲公司,对于赵某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综合以上,本院确认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因公司未提供职工名册、入职的登记材料等,本院以赵某的主张为准,并对于赵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赵某系被违法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支持了赵某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万元;公司内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27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前提,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要素仍然是用工,即企业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对于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则构成混同用工,劳动者可以择一主体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文原文来自槐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