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案例解析系列 | 民间借贷过程中需注意的法律与财经风险点
最高检指导案例解析系列 | 民间借贷过程中需注意的法律与财经风险点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属于频率和效率最高的拆借形式,但随着经济周期下行,该类纠纷骤增,已经飙升为全国各基层法院的第一大民事诉讼案由。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公报案例153号,结合专业分析,说说在民间借贷场景下,如何在法律角度,适时的给予自己必要的保护,人情和风险间也有平衡点。
“谁主张、谁举证”
假设当事人A作为债权人的借款纠纷因种种原因目前进入到诉讼阶段。首先,A作为债权人以及本案的原告,主张追讨出借欠款,在法律角度,A需要先了解民诉"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逻辑实质在于证据审查,同时形式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以A某的情况具体而言,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权利的A某,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就可能认为A主张缺乏依据,最终败诉。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A)如果无法提供借条或银行转账记录,法院可能会认定其没有证明借款事实,从而驳回诉请。
以A某的对应债务人B某来说,假如支持A借款主张的证据充分, 如果B说已经还钱了,那他需要提供还款凭证。
法律关系图
但还款凭证是否仅需要收款字据,根据最高检154号公报案例,我也另画了一张法律关系图。可以看出案件的核心实质上指向证明力问题,即证明程度是否达到法定“高度盖然性”标准。
先说结论,不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08条。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经过四级审级打到最高法,争点就围绕于此。历经申请河南省高检的检察监督和抗诉最高检和最高法,走完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所有官方救济路径。想见当事人打完高院再审心情一定非常郁闷,内心是100+不服,三级法院均判驳。最高院支持原告诉请最终胜诉,好莱坞式逆转,正义必胜。
沉没成本VS时间和机会成本
毕竟谁也不想,也未必有这个毅力精力走完所有救济途径,可谓劳民伤财。这起纠纷从2007年一审起诉到2019年最高院做出再审判决,历时12年。诉争标的140万元现在看来,部分读者可能不认为是什么大数,但这笔钱在2007年之前的上海还是有可能购入内环边三房的。虽然原告最终胜诉,间接损失并不在法秩序的考量之中,间接产生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已无法兑价,随光阴韶华一去不返;而通过事后分析,可以挖掘其价值,引以为戒;事后剖析法 (Post-mortem Analysis)的价值也在于此。
鉴定造假、鉴定程序、鉴定意见
回顾本案:A借款140W给C,A去世后其继承人B索要该笔借款未果,对簿公堂。
- 债务人C先是出具了一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鉴定结果认为其还款收据真实
- B不认可C自行委托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最高检153号公报案例描述,此为本案的第一个重大疑点。即此次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签字为伪造,其后双方包括法院均否认提交过此次鉴定样本,最终C再次申请重新委托。
- 此后,一审法院第二次委托辽宁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而二审法院则另行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
- 据检察机关事后定性分析:
(1)债务人C与鉴定所负责人存在多次不当联系;
(2)法院送检时未说明已经多次检验的情况;
(3)一审法院未采纳西南某鉴定中心意见等。
再审、抗诉、检察监督的救济途经
民事诉讼救济途经中,除了一般熟知的二审上诉,审级为二审终审制,但救济途经不限于此,比如此案穷尽的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救济途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检察院救济途经: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本案即是在河南省高院再审之后,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最高法再审提审,实现了最终的逆转。
民事诉讼中的孤证
在刑事诉讼中,是严格遵照“孤证不定案”来施行的,30年前的“呼格吉勒图案”在仅有口供的情况下,当事人迅速的被判处死刑,在翻案后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和反思。本案为民事诉讼,核心证据为两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且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瑕疵,也正是基于此,触发了再审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可以说,民事诉讼中存在重大瑕疵的孤证不足以支撑案件的公正判决;而司法鉴定结果在不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其公信力亦会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这些都基于整个司法裁判过程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和当事人的坚持不懈得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