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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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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股权重组应关注的问题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7V6RS430538RIAP.html

股权重组是企业实现更高价值的重要途径,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调整企业投资者所持股权比例。在股权重组过程中,需要关注关联贸易、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反垄断审查、交易对价、境外投资者参与以及保护小股东权益等多个方面,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股权重组通俗来讲就是对股权结构的调整,是企业实现更高价值的重要途径,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承载式收购、管理层收购、投资退出等技术手段让企业投资者所持股权(股份)比例发生变更的活动。
股权重组在上市与非上市企业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结构调整方式,实践中,我们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国内拟上市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股权重组。因为稍有不慎,拟上市企业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会浪费大量的生产资源,对企业来说,可能就是灭顶之灾。

关联贸易

准确识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是股权重组的关键步骤。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在股权重组过程中,应对交易双方的关系进行审查,识别是否存在上述关系,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股权重组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必须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2019)鲁11民终535号】等案例显示,关联交易如果未能确保合法有效、客观真实的债权,且损害了公司或债权人的合法财产,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职调查

在与关联方的并购重组过程中,尽职调查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是识别潜在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

尽职调查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可以识别可能影响股权重组的税务风险,促进交易结构和股权重组的优化,还能弥补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或财务审计)的不足。

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进行调查:

第一,涉税文件、税务合规、税收优惠、关联交易涉税制度对股权重组动机的影响,不明确税务法规引起与税务机关存在博弈的风险,股权重组设计是否被认定为纯粹追求税收利益而面临被追缴;

第二,税收制度对股权重组交易类型和定价的影响,对于股权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税收属性问题的处理方式,减税或低税的税制安排影响着股权重组的交易形式以及定价;

第三,税收制度对企业并购交易结构的影响,税收因素很可能直接影响交易方式和结构安排,具体包括税收对股权重组方式、融资方式和整合方式的选择。

第二种是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围绕拟收购的标的股权重点展开,包括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现有股东身份和出资真实性、拟转让股权权属的真实性、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及权属纠纷、是否对转让作出限制性的约束、公司债权债务、劳动人事、仲裁诉讼等事项,并且,视情况在财务、法律、税务、运营、环境等多个方面做全面调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对并购重组的尽职调查做了全面指引,其中包含对目标资产的合规性、财务状况、业务许可及环境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股权重组时,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根据《证监会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确保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些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重要性。在【(2017)云01民初1003号】案件中,法院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时,审查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行为给予了法律责任的追究。这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严格执行的。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遇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这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以及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

实践中,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更是维护公司价值和投资者信心的重要因素。不准确或延迟的信息披露可能导致市场对公司的误解,影响公司股价,甚至引发投资者的集体诉讼。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与审批

1.反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是规制股权重组过程中一个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防止市场垄断的基本法律框架。要求并购双方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经审批不得实施。这是为了预防并购后的经营者通过控制市场份额、限制或消除竞争,从而形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经营者集中审查:

经营者集中是股权重组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指经营者合并、取得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在股权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并购行为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必须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通过审查,相关部门将评估该行为是否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受到不利影响,确保经营者集中不会对市场正常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3.审批问题:

股权重组的审批问题涉及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证监部门的审核程序,以及重组新规下,对重组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调整。在审批过程中,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披露和申请等程序。同时,为了促进市场化改革,相关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实践中,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趋于严格,特别是在审查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如在【(2016)京行终2145号】中,证监会的决定未涵盖股权转让纠纷的股权,表明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于股权重组涉及的具体股权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在股权重组过程中,选择合理的交易对价和支付方式是保证交易公平、合法并最终成功的关键因素。这些决策不仅关系到并购双方的直接利益,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股东权益及市场对并购重组活动的看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办法答记者问》第十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支付对价的定价不作强制性规定,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定价,自主确定价格。这表明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重组中,交易双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来决定对价和支付方式,但同时也要求对价的合理性需要得到充分的披露和说明。进一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14修订)》第二条提到,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是企业重组中两种主要的支付方式。这意味着在股权重组过程中,支付对价可以采用股权、现金或其他资产等多种形式,具体方式应根据交易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应当按照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这为判断交易对价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定的标准。

在【(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8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股权转让的对价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并且对价的确定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在【(2019)闽06民终689号】案件中,股份转让对价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显示了法院对交易对价合理性的审查。这些案例,也印证了交易对价和支付方式是保证交易公平、合法的关键。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交易效率和双方的实际需求,关注支付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税务效果和潜在风险的影响。例如,股权支付可能会导致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而现金支付则可能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压力。

境外投资者参与

在股权重组中,境外投资者的参与需遵循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协议各方的状况、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协议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主要内容。《证监会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提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时,包括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等,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案例方面,【(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案件显示,涉及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强调了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股权重组时,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2011)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例中,法院亦支持该观点,认为境内股东与境外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保护小股东权益

国内股权重组的立法上,已基本形成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链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办法答记者问》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中,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并且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八条明确指出,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特别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中也有多条规定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股东可以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违反这些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第一百八十九条提供了股东救济代表诉讼的规定,允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案例上,【(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4号】,法院考虑了股东滥用权利赔偿纠纷,强调了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2020)川民终1459号】中,法院支持了中小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反映出法院在实践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支持态度。

虽然已经形成基本的保护链条,但退股权的实际应用情况并不理想,这有待立法和实践中更大胆地创新与实践。

综上,不论企业是否上市,建议都谨慎、稳妥地实施股权重组,以尽可能减少因考虑不周带来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真正实现价值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团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最重要的关键。

本文转载于北京市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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