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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责任谁来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责任谁来担?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865003

学生徐某某(12周岁),在放学下楼梯时摔倒,前牙磕墙面折断。徐某某父母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徐某某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000元。被告某学校辩称:1.学生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徐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2.其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徐某某受伤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21位置牙折断、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21桩冠修复。另查明,徐某某所在班级常态化进行课前课后安全警示教育,徐某某所在班级《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也多次记录该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经法院现场勘验,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会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会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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