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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离婚时就能分到房产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房产证上加名,离婚时就能分到房产了?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67413

房产证加名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财产安排方式,但离婚时房产真的能顺利分割吗?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不同情形下房产分割的处理规则,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实践中,经常出现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名下的房产转给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又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解释(二)》第五条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例子,比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如10年、20年等),虽没有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但如果接受房产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较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房产一方基于与给予方之间的约定主张房产归自己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所有。

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法院可以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但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这样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例子,比如,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先生与崔女士结婚后,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夫妻二人名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房产“加名”,两人共同生活十一年,无婚生子女,离婚时两人名下的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因分割份额产生纠纷。这个案件中,该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超十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女士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再比如,另一个案例中,许先生与范女士结婚后,许先生父母将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在小两口名下,两人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4年后离婚,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范女士要求平分,许先生不同意。法院认定这所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是许先生父母基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等情况,判决案涉房屋归许先生所有,酌定许先生给予范女士房屋经济补偿7万元。

被胁迫、欺诈“加名”怎么办?

依据《解释(二)》,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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