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西方法哲学的历史
漫谈西方法哲学的历史
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正义、权利、义务等根本性问题。从古希腊哲学家的思辨,到近现代法学家的理论创新,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人类对法律本质的不断探索。本文将带你走进西方法哲学的历史长河,领略那些伟大思想家的智慧结晶。
“法应当是什么?什么是正义?”诸如此类的法学问题一直伴随着法的发展史,也让无数法学家们为之不停追寻。要想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运用哲学方式来反思、讨论,由此,法哲学应运而生。通俗的说,法哲学就是哲学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应用,通过它,我们得以探究法学世界的本源、探寻法学世界的奥秘、探明法学世界的宝藏。那么,法哲学究竟在何处?其实,法哲学存在于法学家的大脑中、外化为法学的论著。从此而言,法哲学的历史就是法哲学家的思想史。
读者若想了解西方法哲学的历史,不妨去阅读《遇见法学家:西方法哲学简史》(法律出版社2024年8月版,徐爱国主编)一书。该书以时间和个体的线索展开,选取西方法律思想史上35位法哲学家的思想作重点论述,以人物小传、核心学说、影响评价、深度阅读四个视角展开,让我们了解法哲学家们不凡人生的同时,也充分领略了他们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
法哲学的思想起源
说到法哲学的思想起源,我们不得不提及古希腊。作为古希腊“三杰”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为后来人奉献了经久不衰的经典思想。书中提到,柏拉图提出两种正义: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前者是指全体公民“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后者是指人的理智、欲望和激情彼此友好和谐,产生具有节制的美德。他的这种正义分析进路,开启了人类对正义的探索之旅。亚里士多德则沿着前辈的脚步,对正义作了更为合理的界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深刻影响了现代法学(公法体现分配正义、私法体现矫正正义)。不仅如此,他所提出的“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更是对西方法治主义作出了伟大的贡献。
如果说古希腊法学家的特色在于提出理念,那么古罗马法学家的长处就在于构建制度。作为自然法学之父的西塞罗,提出“法律乃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而要“实现真正的正义,必须建立在自然之上”等自然法理论,为后世自然法学的发展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乌尔比安则提出最有影响力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他在其《法学阶梯》中认为,公法是涉及罗马公共事务状态的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这个定论不仅为罗马公法和私法各成体系、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更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直至现代仍然适用,可谓影响深远。
进入中世纪,奥古斯丁提出自由意志论,“上帝是善的代表,赋予人类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导致了恶的产生”,从而回答了恶的来源。有了善恶之分,就有了讨论法律的前提:表达理智和意志的法就是永恒法,代表最高的善,是绝对的正义;由于人的罪和恶,永恒法在人的心中会逐渐模糊,需要通过法律或者道德权威为人类立法,因此,产生了人法。可以说,他的影响不仅荫照了其后的一千年,而且包括了直到现在的一切时期。
作为法律大全体系的奠基者,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不仅系统阐释了基督教哲学和神学的基础原理,而且几乎囊括了当时可以想出的所有问题,其内容包含了上帝、灵魂、道德、政体、法律和国家等问题。以法律为例,他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的命令,法律可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法律要达到的效果是“善要被实行和追求,恶要被避免”等。应当说,就法律而言,阿奎那的理论代表着对古希腊理性文明、希伯来律法精神和罗马法律文化的集大成。
法哲学的演化
到了18世纪,产生了一位被英国法学家戴雪称之为“当之无愧的首位也是最伟大的法哲学家”,那就是边沁。众所周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他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并将这一功利主义原理运用到法律的制定中,指出:“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这个唯一的目的就是,“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此外,萨维尼提出的民族精神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梅因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法律进化论等都对法律的演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于法哲学来说,19、20世纪是一个不能忘记的时代。作为法律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表,作为“英语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学者”,霍姆斯提出的实用主义法哲学思想,涵盖了涉及法律定义、司法技术、裁判方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等众多理论,他的法律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律是思想者的事业”等,至今都闪烁着思想光芒。如果说,霍姆斯是20世纪最伟大的法官的话,那么,哈特无疑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他的著作《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著作。他不仅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而且革新了法哲学的研究范式,采用“分析式”研究方法来研究具体问题,直到今天,此种分析方法仍然占据着法哲学研究的支配地位……
法哲学的存在价值
从遥远的古希腊文明至今,人类世界两千多年的法律理念与制度极具变化,那些经历了碰撞、演绎与沉淀的思想精华都浓缩进这一部法哲学简史中。法哲学家的思想构筑了法学理论的学科大厦,也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思想宝库。德国著名法学家考夫曼有一句名言,“每位法律人都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品位。”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法哲学触及的是法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借由法哲学思想,我们可以遥望宇宙的无限回音,可以激发无穷的奇思妙想,可以掌握世界的普遍法则,当然,更可以用法治之力守护国家长久安宁,回应社会期盼关切,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最终达致法的终极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我想,这就是法哲学存在的价值所在,也是法律人学习法哲学的意义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