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衙暗藏权力游戏!书吏与差役的秘密较量!
清代县衙暗藏权力游戏!书吏与差役的秘密较量!
清代县衙中的书吏和差役,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被贴上"贪腐之辈"的标签。然而,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白德瑞通过深入研究四川巴县档案,为我们揭示了一个更为复杂和立体的吏役群体形象。他们不仅有着严格的组织结构和内部规范,还在地方权力网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书吏和差役的主要职责及其内部组织情况
书吏主要是指县衙里负责处理各类文书工作的人员。古时候,县衙内部一般会设立"六房",即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其中,吏房管人事,户房忙税收,礼房抓礼仪和教育,兵房盯着军事那点事,刑房则是破案抓人、管理监狱的一把好手,工房主要负责各种工程建设。六房之外,各州县衙门还会根据本地情况灵活设立一些房。书吏就是以上各房的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处理相关事务,这叫"应差"。
但书吏们"应差"几乎没有收入。那他们靠什么养家糊口呢?主要靠"办案"。县衙的各房负责管辖不同领域的案件,如礼房负责处理有关婚姻、寺庙的案件;刑房负责处理盗窃、杀人、卖娼之类的案件等等。如果民间发生相关纠纷,到衙门告状,知县受理后,案件就会被分派给对应的各房具体处理。负责的书吏,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向当事人收取相应费用。所以,"办案"才是书吏们人人眼红的肥差。
书吏内部也是分层次的,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办案"。县衙各房的头被称为"典吏",他们有国家编制,正儿八经在吏部登记,任职期限为五年,书吏们无论是"应差"还是"办案"都主要由他分派,是绝对的地方实力派;"典吏"下面是"经书",他们相当于各房的中层干部,是衙门根据需要自主雇佣的"合同工",没有明确任职期限,很多人一干就是一辈子,无论"应差"还是"办案"都主要由他们具体承办,是各房的中坚力量;最底层的是"小书",或者也叫"帮书",他们类似于各房的"实习生",日常主要是帮"经书"们打下手。
差役主要指那些主要在衙门外执行具体任务的工作人员。简单来说,巴县的差役们大体上分成"粮役、捕役、盐役、民壮"四大类。粮役类似于现在税务局和土地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催收钱粮赋税;捕役类似于现在的公安加城管,专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维护地方治安;盐役负责跟食盐的售卖相关事务打交道;民壮则主要负责看守城池、仓库、监狱这些重要的地方。除了这四大类,衙门里还有负责看门的门子;看守牢房的禁卒;负责验尸的仵作;负责递送公文的铺兵;负责做饭的伙夫等等各种专业人士。
和书吏类似,差役的工作也可以划分为"应差"和"办案"两部分,做好前面提到的各校本职工作是"应差",但几乎没有什么收入,日常生计来源也主要靠办案。举个例子,某地发生盗窃案报官,知县一般会指定由刑房负责处理,但刑房实质上只负责处理相关文书工作,真要涉及现场调查、捉拿嫌犯等工作,就要交给相关的捕役负责,这中间捞油水的机会可就多了。
差役们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内部分为不同的班,同样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各班地位最高的是"管事",下面紧跟着的是"领役",他们是衙门按照正式法规招募的,任命文书上盖着知县的大印,被正式登记在吏部相关名册上,主要负责任务的分派和协调;再往下就是"总役"和"散役"了,"总役"当值时就住在衙门里,随叫随到,而"散役"们平时则住在村里,当总役来村子周边执行公务时,他们才会出来帮忙。他们没有国家正式编制,相当于衙门自主雇佣的合同工,名字会被登记在衙门相关名录上。除了这些登记在册的差役,各班还有很多没登记在册的小帮手,被称为"帮役"。
二、书吏和差役群体内部如何依靠非正式惯例运转
书吏和差役群体,除了最上层的典吏和领役,绝大多数人都是超编的"临时工",朝廷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存在,自然也就没有针对他们出台过任何正式法规。那么,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衙门如何保障庞大的书吏和差役群体有序运转呢?靠他们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一套内部规范。
这些内部规范如何形成?从根源上说,主要是靠书吏和差役群体内部有一个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据作者考察,吏役们内部有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亲族关系网;基于保举关系形成的庇护关系网;基于共同利益形成的派系联盟网络,它们之间常常还相互交叠,形成了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正是依赖这一关系网,书吏和差役们被非正式地组织起来,在不断的冲突磨合中形成了一套大家都认可的办事规则。
举个例子:某房典吏退休后,究竟应该由谁来接任?其中有一条惯例就是,必须从其所在房内最资深的三名经书里选择。这条惯例怎么形成的?据说,是因为以前由于惯例性规则不明确,好几名刑房新人靠拉帮结派的方式窃取了刑房典吏的位置,但由于他们业务不精通,给衙门相关工作造成很多混乱。所以,光绪二十年那会儿,刑房十位资深经书就联名给知县写了封请愿信,恳请知县大人发话,明确以后典吏退休时,从房里最资深的三名经书中挑一个接班。知县大人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并通过正式发文的方式把这条规矩给固定了下来。
这些内部遵守的规则,就是这样在人际关系网络的支撑下,一条一条确认下来的。这些惯例,虽然不是国家正式法规,但因为背后有多数人的集体性支持,实际上有很强的约束力,是维持县衙正常运转的关键。
如果有人不遵守惯例,怎么办?走流程。内部矛盾发生时,首先由同一个班内的书吏或差役一块儿商量应该怎么办。如果大家都觉得某人坏了规矩,那他不仅要受到同伴的集体指责,说不定还得交点罚款,或者请大家吃顿饭。只要犯错的人,认错且改正,这事儿也就过去了。但要是矛盾在班内协调解决不了,那这事儿就得升级,去找由各房典吏或领役组成的"议事会"评评理,给出仲裁结果。要是争端双方对"议事会"的决定不买账,那争端就得升级到知县大人那儿,由他来做出最终裁决。一般而言知县都会乐意维护惯例的权威性,因为它实质上代表的是书吏和差役群体的集体意志。
三、书吏和差役在地方权力网络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作者白德瑞认为,在清朝基层的权力生态中主要有三个玩家,分别是流动的知县、铁打的吏役以及扎根地方的士绅。这里士绅主要指地方上的名门望族。这三者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不断上演着相爱相杀的戏码。
对知县而言,吏役群体既需要默契合作,也需要不时打压。需要合作是因为知县要全权代表皇帝管理地方,而他所能依赖的主要力量只有吏役群体。需要打压是因为,吏役们以收取案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总是渴望接手更多案件,从老百姓身上榨取更多利润,而这却不符合知县自身利益。一来案件太多会让知县工作量爆表,二来对百姓压迫过甚,还会导致他们去上级衙门控告,影响知县仕途发展。
士绅对吏役群体同样是又爱又恨,明面上经常抨击其不法行为,暗地里又需要不时合作。士绅经常抨击吏役群体,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办案、收税等事务性工作中经常损害士绅群体的直接利益,且削减了士绅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威和影响力。但吏役们可是地方上的"实权派",大小事都要他们经手。所以,士绅们私下里还必须和吏役群体的上层人士保持良好关系。而对于吏役们来说,跟士绅私下保持良好关系也是好处多多。不仅能拿钱,而且在地方上办事也更便利,更有甚者,万一哪天在衙门里惹了麻烦,士绅们还能在知县老爷面前为他们美言几句。
总之,知县和士绅群体,虽然表面上都大骂书吏和差役贪赃枉法,导致他们一直名声不佳,但其实私下里都默契地和他们进行着各种合作。因为,无论是知县治理地方,还是士绅巩固权威,都离不开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这让他们这份从正式法律角度来看属于非法的营生,获得了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