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权益全解析:加班工资、社保和假期权益如何保障?
试用期员工权益全解析:加班工资、社保和假期权益如何保障?
试用期是许多职场新人的必经阶段,但在这个阶段,员工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试用期员工应该享有的权益。
加班工资权益
试用期内,公司是否可以以考察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务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这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不受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员工、是否为考察内容等限制。
社会保险权益
试用期内,员工是否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员工,确实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但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发放。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福利,即只要是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便应当缴纳相应费用。
其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照样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然不能拿试用期说事。
假期权益
试用期内,员工是否享有病假、事假、婚丧假等假期权益?
试用期间任何一天,劳动者都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员工的病事假、婚丧假等假期都应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总结
综上所述,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和假期权益等。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