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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提灯定损”,租户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面对“提灯定损”,租户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引用
搜狐
1.
https://www.sohu.com/a/778661972_120101897

近日,江西上饶一房东在租户退房验收时手持探照灯对屋内设施逐寸检查,最后列出十余项赔偿项目清单要求该租户赔偿一万余元。后租户在社交平台将该事件曝光,由此房东"提灯定损"事件引发热议。下文将对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租赁物损耗/损坏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1、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

通常情况下,租户在承租房屋前均会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若《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损坏或损耗存在约定,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双方约定。

2、双方无约定时按法律规定

(1)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正常使用和自然老化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正常损耗产生于自然环境对租赁物的影响以及租户对租赁物的日常使用,例如房屋自然老化、日晒导致的褪色、正常的电器使用等。因此承租人并非故意或滥用造成的合理损耗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因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损坏是指由人为故意或者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不按照说明书使用电器、擅自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墙体较大面积破损,沙发、马桶或其他家具断裂等。对于承租人不合理地使用造成租赁物受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物承租期间的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由此,租赁物承租期间的维修义务一般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拒绝维修影响使用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并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提灯定损”房东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要为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不仅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提灯定损”事件中的房东虽然存在想要得到更多金钱的意图,但其意图的产生基于与租户的《租赁合同》,并且其并未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式,而是想通过租赁物的损耗取得赔偿,因此很难断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租赁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企营律师建议:

1、租户在承租房屋前务必与房东签订条款齐备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须对房屋租赁的期限、金额、家具用途及使用办法、维修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例如对于损耗可以协商补充约定:“房屋设备、设施合理的损耗不视为毁损。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或者按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房屋受到损耗的,应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不按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属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租赁时对房屋中附属物品的数量及现状进行文字或照片、视频、电子数据等方式留证并制作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

3、面对赔偿时应对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核实,面对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及时保留证据,必要时用于维权。

4、当租客与房东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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