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证据收集指南
劳动仲裁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证据收集指南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录音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劳动者又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劳动仲裁录音算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
但是,司法实践中,包括录音的证据要被采纳,必须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录音证据要被采纳,一般至少也要满足以下两点:
- 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
- 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
只有满足以上两点,录音证据才可以保证其有效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争议证据怎么收集?
-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凭据
在实践中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是追讨拖欠的工资,还是遭到非法解雇,都涉及到一个如何证实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那么,既然没有签合同,怎么证明呢?
显然,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能够证明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只要你具备以下几种证据,同样可以理直气壮到相关部门申诉。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客观上说,以上5项证据只要具备也可单独成立,但是为了避免“孤证”效力打折扣,建议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 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
所谓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通俗地说,即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证据,譬如说申诉单位扣发工资、拖欠工资、未补偿、未缴纳保险费等等,如何证明这些损害事实的确存在呢?这时,你当考虑提交相关的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明等等。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证明,致使劳动者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也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等。
- 何为“举证倒置”
一般来说,在民事纠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推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法律不支持你的主张。
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它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据的。因此,在实践中,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劳动者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则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