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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玩闹受伤谁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小学生校内玩闹受伤谁担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21287

小学生在校内玩闹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内玩闹导致他人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凡、小雨与小成均是泗洪县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24年12月某日课间休息期间,小雨用胳膊肘捣到小成,小成没有站稳撞到了小凡,导致小凡摔倒地上,造成小凡胳膊受伤。花费医疗费38000元左右;后续仍需二次治疗。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凡将小雨、小成及其家长、某学校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各类损失38000余元。

庭审中,小雨家长辩称,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学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希望法院可以调解。

小成家长辩称,跟自己没有关系,如果不是小雨捣到小成,小成也不会撞到小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某小学辩称,校方已经履行了学校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班主任每周将安全教育作为主要工作,在班会课也反复进行安全教育。事发教室内外、墙面及走廊楼道均张贴了醒目的安全行为规范、安全提示标志、安全制度。学校常态化展多方面安全教育,建立课间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安排值班老师,班会课,安全会议,国旗下讲话,法院、公安局领导担任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等一系列安全宣传教育,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始终将学生安全作为重点不断进行教育管理。

法院调解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小雨在学校走廊上用胳膊肘捣小成,小成没有站稳撞到了小凡导致小凡摔倒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另外根据小雨自己亲笔写的事情发生经过,小雨本人也表示是其导致小凡摔倒,故小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小凡和被告小雨、小成均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自身管理能力,对校纪校规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某小学举证证明对学生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和校纪校规的教育,其尽到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再者,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学校不可能安排教职员工对每位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及防护,事情发生后,老师也通知了三个孩子家长。活泼好动正是小孩的天性,如果要求学校的管理严格到完全限制这种天性,则可能会产生另一种不良的后果。因此,综合本案实情,法院认为某小学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调解过程中,小凡家长表示因为涉及到二次手术的问题,希望法院可以一次处理完毕,减少诉累。因为前期治疗已经花费38000余元,后续二次手术还得花费16000元左右,共计54000元。

小雨家长积极配合调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表示虽然发生了这件事情,但是小凡和小雨的友谊没有受到影响,还在一块玩耍,也不希望这件小事给孩子带来阴影。

经法院调解,小凡家长也愿意作出让步,小雨家长赔偿小凡52000元并当场转账。

法官说法

1.校园安全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是受伤是否因他人开玩笑、恶作剧、追逐嬉闹等导致的。判定完因果关系,则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学校和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3.为什么是家长买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的小凡、小成、小雨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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