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大龄人员有新福利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大龄人员有新福利
在天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密切相关。具体而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多种情形,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计算: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保险金申领分为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参保区或常住区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首次申领。每月2日至25日,失业人员应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首次申领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按月申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承诺未出现重新就业、灵活就业、应征服兵役、领取营业执照、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移居境外等情形。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实现自谋职业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灵活就业,可以在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而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也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最新政策动态
自2025年1月起,天津市实施了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新政策。根据该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失业人员,如果以个人身份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将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获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可以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为大龄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保障。
天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及相关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失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生活保障。通过了解这些政策,失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顺利度过失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