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合作协议的正确打开方式
初创企业合作协议的正确打开方式
初创企业在制定合作协议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协议类型
股东协议:明确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事项,确保资金池清澈无虞。同时,还要明确各股东的岗位职责,责任到人,避免“踢皮球”现象。此外,还要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亏损承担方式,保障合伙利益均衡。建立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流程,包括协商、调解及仲裁条款,确保合作中的分歧得以迅速化解。
差异化股权架构协议:设计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确保公司决策权集中,避免“一言堂”与“群龙无首”的困境。提供AB双层投票权、ABC三层投票权等六种模式,量身定制适合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明确决策权归属,在关键时刻,确保关键决策能够迅速做出,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合伙人退出机制协议:规定在公司盈利前不得随意退股,维护资金链稳定及团队士气。对于未履行合伙职责的股东,设定明确的股/权回收规则,保障其他合伙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出过程合法合规,减少内部冲突,维护公司形象及市场信誉。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全面覆盖公司的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经/营策略等敏感信息,防止泄露风险。详细列明泄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标准,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加强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共同守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竞业禁止与忠诚协议:防止合伙人离职后成为竞争对手或加入对手公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明确合伙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与忠诚义务,确保其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及公司利益。强调合伙关系的规则性而非情感性,确保合伙双方的行为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核心条款详解
出资比例: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确保资金来源清晰。例如,可以约定“甲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丙方以技术入股估值人民币50万元”。
利润分配:根据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贡献度,合理设定利润分配方案。例如,“公司年度净利润的70%用于股东分红,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30%作为公司发展基金”。
决策机制: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和表决方式,避免因决策分歧影响公司运营。例如,“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退出机制:设定合理的退出条件和程序,保护各方权益。例如,“合伙人退出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退出时按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回购股份”。
风险规避要点
股权分配:合理分配股权比例,既要保证创始人控制权,又要激励团队。例如,两个人合伙时,70%:30%或80%:20%的分配比例较为合理;三个人合伙时,70%:20%:10%或60%:30%:10%的分配比例较为合理;四个人合伙时,70%:20%:5%:5%或67%(创始人):18%(合伙人):15%(员工股)的分配比例较为合理。
限制性股权条款:通常是指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随其为公司持续服务的时间而逐步兑现。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每年有一半以上早期的VC/PE项目会约定限制性股权条款,兑现期通常为3-5年。可争取的空间:第一,争取对创始人股东不设置限制性股权安排;第二,如设置限制性股权条款,可尝试争取如下事项:1、争取缩短解禁期;2、争取将按年解禁修改为按季度解禁,按月解禁等对创始人更有利的形式;3、争取减少限制性股权的额度。
优先购买权条款:应明确某轮次的投资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超额优先购买权。可争取的空间:第一,优先购买的对价匹配届时融资估值,尽可能“高卖”;第二,争取对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额度设定上限;第三,争取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例如股权激励。第四,优先购买权的转让限制:确保优先购买权本身不能轻易地被转让给第三方,这可以防止未经创始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未知方突然成为公司股东。
共同出售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是一项跟随特定股东对外出售公司股权的权利。可以设定触发共同出售权的例外情形:第一,小额股权转让:在创始股东出售股权后仍持有公司【 】%以上股权的,在不影响其对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不触发;第二,特定对象转让:股权激励计划转股或向关联方转股,不触发;第三,股东间相互转让:如果股权转让是在现有股东之间进行,且不涉及外部第三方,这种转让可能被排除在共同出售权的触发条件之外。这允许股东之间根据内部协议调整他们的股权结构,而不触发共同出售权;第四,家族成员转让:在一些协议中,股东可能被允许将股份转让给自己的家族成员(如配偶、子女或父母)而不触发共同出售权;第五,战略伙伴或联盟: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份转让给公司的战略伙伴或为了建立某种战略联盟而进行,且这种转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这种情况可能被设计为不触发共同出售权;第六,特殊情况转让:因不可抗力、继承、司法执行等原因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不触发。
回购权条款:回购权行权期限与失权,司法实践比纸面上更为复杂。近年来由于投资人难以通过公司IPO而成功脱身,回购成为投资人极为重视的条款。相对应地,回购也成为创始人极为关注的责任条款之一。可争取的空间:第一,回购的义务人,争取仅为公司,并不连带创始人;第二,回购的触发情形,争取为合理事项;在较后轮次中,针对回购触发事项可再次谈判确定,以替代之前回购触发情形;第三,鉴于回购的形成权与请求权之争,争取约定一个行权期权,如回购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投资方不行权,就丧失基于该事件回购的权利。
优先清算权条款:优先清算条款一旦触发,公司的发展经营将受到切断性的重大影响。此条款对公司的永续经营具有重大意义。可争取的空间:第一,限制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条件,视同清算事件的范围不应过大。第二,参与式优先清算权的限制:参与式优先清算权允许投资人在获得其优先清算额度之后,还能按照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与普通股东一同分享公司剩余价值。创始人应争取限制或完全排除参与式优先清算权,以避免在公司价值分配时过度偏向投资人。第三,封顶条款:设置一个封顶条款,即无论优先股股东通过优先清算权获得的回报达到多少,都不会超过公司总销售额的一个特定百分比。第四,创始人责任承担的上限:通常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承担补充责任,争取约定补充责任至多以股权可变现价值为限。
最惠国条款:最惠国条款意味着本轮投资人在投资额和估值不变的情况下,其权利会随着下一轮融资自动扩张和升级。要保护创始人的利益,对最惠国条款的处理需要谨慎。应尽量避免接受最惠国条款,即便同意也应注意在下一轮融资时以下一轮投资人的要求或其他合理理由说服本轮投资人放弃行使最惠国条款。此外,也有一些策略和技巧,保护创始人权益:第一,限制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尽量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限制在特定条件或特定权利上,而不是
一份完善的合作协议不仅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还能有效预防和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因此,初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重视合作协议的制定,确保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