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货不对板”,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网购商品“货不对板”,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随着各大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消费购物已成为主流的消费模式,大到家电器材,小到食品日化一键可“购”。给大众带来方便的同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也不断涌现,例如网购货不对板,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大戏上演。究竟,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别急,来看元宝法院法官用案例为您支招。
案情简介
喜好饰品收藏的高某,在“玩物得志”APP购物平台的某珠宝收藏店先后两次购买了5件饰品,价值总计8378元,此5件饰品的商品详情页面均载明“【类别】原矿绿松石、【产地】湖北”。高某在收到商品后,花费250元检测费,将5件饰品送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该5件饰品均为染色碳酸盐质玉饰品。高某与珠宝收藏店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高某向珠宝收藏店购买案涉饰品并支付相应价款,珠宝收藏店亦向其交付了案涉饰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关于高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请。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本案中,珠宝收藏店在“玩物得志”APP购物平台店铺商品详情页面表明案涉饰品类别为原矿绿松石,但经检测5件商品均为染色碳酸盐质玉饰品,可以认定珠宝收藏店在出售案涉商品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高某主张珠宝收藏店退还货款8378元并三倍赔偿25134元,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高某要求珠宝收藏店支付检测费25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珠宝收藏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举证等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裁判结果
一、珠宝收藏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某货款8378元并三倍赔偿高某25134元,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观音吊坠挂件(规格513110mm、重量28.4克)、观音挂件(规格38/25mm、重量19.7克)、观音配饰(规格24mm、重量15.2克)、“三面观音”挂件(规格43/33mm、重量22.9克)、“虚空藏菩萨”挂件(规格52/38mm、重量27.5克)返还给珠宝收藏店(如不能返还按照购买价格折抵货款);
二、珠宝收藏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检测费250元。
法官寄语
欺诈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让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实际生活中,欺诈行为经常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商品性能,或故意隐瞒、不告知商品信息,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决定。
作为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要保留好维权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页面截图、促销活动宣传页面等,可以先行找商家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经营者,应就如何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下功夫,拒绝欺诈、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要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调。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改善消费体验,共创诚实信用的网络经济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