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商标纠纷案:恶意注册与权利滥用的法律边界
“歌力思”商标纠纷案:恶意注册与权利滥用的法律边界
2014年,一起涉及“歌力思”商标的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入选了当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还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82号指导案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多个企业在同一类商品上申请相似商标时,如何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裁决。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注册了“歌力思”商标。而被告歌力思公司早在1999年就已成立,并于同年在服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歌力思”商标。2008年,歌力思公司又在钱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ELLASSAY”商标。2012年,王某某以歌力思公司及银泰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歌力思、ELLASSAY”字样吊牌的皮包,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然而,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双方的商标申请并非同一天,且涉及商品类别不同。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认为歌力思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歌力思”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同时,“歌力思”系臆造词,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原告对其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商标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为遏制恶意抢注商标、滥用权利乃至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企业而言,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品牌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商标注册的规范性和及时性,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