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被ST,康某药业5万投资者受损:两起财务造假案详情
世纪华通被ST,康某药业5万投资者受损:两起财务造假案详情
近日,世纪华通和康某药业因财务造假分别受到了证监会和最高检的严厉制裁。世纪华通因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等行为被处以800万元罚款,股票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而康某药业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额达24亿余元,多名中介组织人员因此获刑。这两家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不禁让人思考,究竟哪家公司的遭遇更惨?
世纪华通:800万元罚款与风险警示
世纪华通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重罚,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400万元,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世纪华通(002602.SZ)股票于11月8日复牌,并变更为“ST华通”。截至复牌当日,世纪华通股价下跌5.07%,总市值跌至约362亿元,11月11日再次一字跌停,收报4.63元/股,跌幅达4.93%。
据证监会调查,世纪华通2018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多项财务违规,包括商誉虚假记载、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等。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世纪华通年报数据失真,虚增利润数额巨大。其中,2020年虚增利润合计约12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近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世纪华通在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表现亮眼,营收和净利润均大幅增长。财报显示,第三季度,世纪华通实现营收62.53亿元,同比增长67.29%;实现净利润6.45亿元,同比增长14.95%;实现扣非后净利润6.29亿元,同比增长34.79%。世纪华通营收及净利润表现均位居A股游戏板块第一。
康某药业:5万投资者受损,损失24亿
2016年至2018年,为完成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目标,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下称“康某药业”)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另案处理)组织、指使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并将造假数据记录进账务信息系统即金蝶系统。审计过程中,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珠江所”)原项目经理苏某升,珠江所原注册会计师张某璃、杨某蔚等三人,明知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即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
另外,苏某升作为现场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造成询证函回函率较低,并接受康某药业伪造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苏某升在审计期间,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某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二级复核、三级复核。二人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时,对诸多问题均未发现,签字同意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最终,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某药业将珠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测算,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24亿余元。
2022年3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以苏某升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三人主客观表现不同,应当区别定罪。2022年6月24日,揭阳市检察院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30日,揭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璃、杨某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苏某升提出上诉。2024年2月2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考虑苏某升在二审期间具有认罪坦白、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改判苏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马某田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促进统一损失认定标准,促使责任人员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承担24亿余元的赔偿责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在5%至100%不等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谁更惨?
从处罚结果来看,康某药业的财务造假行为后果更为严重,不仅涉及金额巨大,还导致大量投资者受损,责任人也面临刑事处罚。相比之下,世纪华通的处罚主要集中在罚款和风险警示上。
世纪华通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虚增收入和利润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虽然虚增利润数额巨大,但主要导致的是行政处罚和股票风险警示,责任人被处以罚款。而康某药业的财务造假行为则更为恶劣,不仅涉及金额巨大,还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额达24亿余元。更为严重的是,多名中介组织人员因此获刑,其中苏某升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张某璃、杨某蔚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启示
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财务造假不仅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后果极其严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造假不仅会损害自身发展,还会影响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惩处财务造假行为。此外,中介组织也应严格履行职责,避免成为财务造假的帮凶。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两个案例也是一次重要的警示。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避免因盲目投资而遭受损失。同时,投资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