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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属职务行为,不担连带责任

创作时间:
2025-01-22 07:17:2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院判决明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属职务行为,不担连带责任

公司向个人借款,法定代表人在借据上签字是否意味着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破产时,债权人能否向法人个人追偿债务?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李某曾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员兼会计工作。2014年,其所在公司向她借款,她将借款转入公司另一会计王某的账户。该公司向李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加盖的公章旁边签名。借款后,该公司仅偿还了部分款项。

后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管理人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李某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实际转入王某账户,因此对该笔债权暂不予确认。李某申报债权未果,遂以王某和公司法人尹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将借款汇入某公司会计王某的银行账户。同日,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尹某分别盖章签名出具借条。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借条也是某公司、尹某签字盖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不是案涉借款的相对人,故李某请求王某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尹某与其从属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尹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本案借条上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尹某在借条上签名为履行职务行为,且本案借款款项未打入其个人账户,故该借款应认定为某公司的债务。李某认为尹某的签字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论借款给公司还是个人,为尽量避免出现债务无所追偿的情况,债权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范本,明确规定借款数额、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妥善保存交易证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旦遇到债务纠纷时才能真实还原事实情况并让法官的裁判有据可依,避免因证据不足带来金钱损失。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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