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签名引发热议,法律效力再受关注
欠条签名引发热议,法律效力再受关注
近日,一起因欠条签名引发的法律纠纷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欠条法律效力的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涉及欠条签名的规范性,还牵扯到签名与户籍登记姓名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欠条签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规范书写欠条以避免法律纠纷。
案例回顾:签名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2014年,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万元,饶某某以现金方式出借。2017年7月,因毛某某未偿还借款,在饶某某书写的借条上签名确认。然而,毛某某所签的并非其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而是与其真实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一致的其他名字。后因毛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饶某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毛某某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饶某某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毛某某以自己不识字、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采集签名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
法院判决:非典型签名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毛某某的真实姓名,毛某某也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因此不应依据该借条确认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首先认定该签名具有与本人真实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认定借款是否属实。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非典型签名应具有签名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依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签名的形式,而无限制的必要,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的,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
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该非典型签名是否确系该人所签而发生争议,则属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应与签署真实法定姓名一样,依照证据规则来分配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拒不配合笔迹鉴定的处理:实践中,在鉴定程序启动之后,负有配合鉴定、提交鉴定材料义务的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成立,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欠条的规范书写要求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欠条作为重要的债权凭证,其规范书写和签名的真实有效性至关重要。那么,一份规范的欠条应该包含哪些要素呢?
标题:明确注明“欠条”二字,以表明其性质。
双方信息:准确无误地写明欠款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住址等。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准确地确定双方的身份和送达法律文书。
金额:清晰明确,同时使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书写,以防止篡改。
还款方式和日期:如果还款日期确定,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如果不确定,可以约定在债权人提出要求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款。
欠款原因:增加其可信度和合理性。
签名和日期:欠款人应当在欠条上签字并按手印,同时注明签订欠条的日期。
签名与手印的法律效力
在欠条中,签名和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对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围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结语
这起因欠条签名引发的法律纠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书写欠条,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妥善保管欠条以防篡改或丢失。同时,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