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刑民交叉案件指导案例,明确三种处理原则
最高检发布刑民交叉案件指导案例,明确三种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近期,多位法学专家和资深法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和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类型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在讨论刑民交叉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其概念和类型。
有学者指出,刑民交叉的概念描述了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对于理解刑民交叉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根据这个概念,刑民交叉的内容是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交叉。尽管这个概念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描述为相互交叉、相互牵连和相互影响,但并没有对这三种形式的交叉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如果将刑民之间互相影响也纳入刑民交叉的概念之中,则刑民交叉的范围过于宽泛。如果我们把上述刑民交叉概念归结为法律关系交叉说,那么,在刑民交叉概念中,还存在法律事实交叉说。例如,我国学者指出:“刑民交叉是指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事实在同时接受刑法和民法评价之后,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出现竞合或牵连,导致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出现聚合的现象。”法律事实交叉说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刑民交叉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交叉而是法律事实的交叉。
那么,法律关系的交叉与法律事实的交叉之间是否存在差别以及存在何种差别呢?笔者认为,法律事实交叉的内容是明确的:刑事法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就是指刑事犯罪,而民事法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既可能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是具有瑕疵因而存在民事纠纷甚至具有不法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事实交叉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行为互相之间存在交错,由此而区别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完全没有关联的情形。前者在实体法上存在刑民界分的问题,在程序法上存在刑民程序顺位问题;后者则并不存在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这里的法律关系交叉说,涉及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因而需要进一步辨析。在民法中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无论是财产关系还是人身关系的含义都是清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然而,在刑法中虽然刑法理论上也有刑事法律关系这个概念,但它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如果说民法秉持的是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分析方法,那么刑法秉持的则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分析方法。因此,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说难以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的规定中存在法律关系的表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在此,“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的提法,似乎为法律关系交叉说提供了论据。但是,我国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交叉,并不意味着二者就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毕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为主体设定权利义务,而刑民两个不同法领域在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显然存在差异,刑民法律关系根本不可能被称为同一法律关系。这一评论是有道理的,但其是以承认存在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的。然而,只有民法才存在法律关系,因为民法是授权法,通过设立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并不存在法律关系,因为刑法是制裁法,授权规范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刑法主体内容的制裁规范并不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更不能说犯罪的性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因此,《规定》第10条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但合同诈骗罪中并不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因为合同诈骗罪是指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将这种犯罪的行为事实表述为法律事实是可以的,但不能称为刑事法律关系。就此而言,刑民交叉中的交叉,是指法律事实的交叉。确切地说,刑民交叉是指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行为这两种法律事实之间的交叉。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将刑民交叉理解为法律事实的交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司法解释分析刑民之间的法律事实乃是用于解决刑民交叉中的程序选择问题(刑民并行还是先刑后民),但刑民程序的次序设定与实体规范的适用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通过法律事实阐述刑民交叉(实体法领域)的内在机理,具有可行性”。
如果刑民交叉是指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事实交叉,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交叉”呢?如前所述,我国学者曾经将这里的交叉描述为交叉、牵连、影响,但是,这三者的界限并不明确,因而并非是对刑民交叉现象的正确定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对刑民交叉现象进行了分类,认为刑民交叉可以分为牵连型的交叉和竞合型的交叉两种情形。这里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是指同一主体实施不同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分别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情形。由此可见,这种牵连型的刑民交叉是以存在两个法律事实为前提的,只不过这两个法律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纠正将先刑后民司法规则绝对化,在对其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双重考察的基础上解决犯罪认定和程序选择问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采取分别审理即刑民并行的司法规则。在排斥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的构成排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即被否定。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成立且被害人损失经由刑事诉讼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及时返还的,被害人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则可再诉诸民事诉讼。在并存关系刑民交叉案件中,如骗取贷款犯罪案件,行为构成刑事欺诈犯罪,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受到民事欺诈的被害人不受先刑后民规则的限制,无论是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刑交叉领域,权利人可自行决定是寻求民法的保护还是刑法的保护,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领域内,商业秘密权利人,单独通过民事与刑事途径寻求救济时,不能很好的保护其利益,从而在实务中出现较多两者兼有的情形,而这也是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刑民交叉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也在判断案件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但商业秘密在刑事与民事领域的边界并未清晰的建立,两者之间缺乏衔接,没有很好地进行相互作用与相互补充的作用。具体来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强化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倾向和保护力度,但罪名的构成要件却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市场秩序为立法目的,在司法秩序,入罪门槛等层面没有贴近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并且民事领域内的也在立法制度方面存在欠缺,对于商业秘密的内涵与保护措施未建立起系统明确的内容,而在司法层面,民事领域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给予的救济方式与救济金额是十分有限的,不能有效的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而刑事层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表述不全面,容易引起漏罪,并且司法案件与商业秘密的案件的逻辑不相符合,虽然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但效率过低,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相冲突,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总的来说,民事与刑事各自的不完善使得权利主体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必须要多次进行,才能够充分惩治不法分子。这不仅是对于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我国经济领域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立法保护的不衔接与司法保护的不全面是现有民刑保护制度的缺陷的表现,为寻求更好的司法救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对于不同的保护需求从而选择走不同的诉讼程序,这种民刑交叉视角的困境与阻碍,是接下来的文章中需要剖析与解决的问题。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理论基础,许多学者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出发,其中又分为两条路径:违法多元论和违法一元论。违法多元论认为民事与刑事违法之间是有差别的,两者各不相同,应当区别对待。但这种区别只是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各自的特殊性,而不是两者之间绝对无关,刑事规范并不从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因此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并不必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且在考虑某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时,完全不考虑该行为与其他法律中的违法性情况,也不合理。而违法一元论认为民事与刑事违法之间存在共性,违法一元论又可以分为严格的违法一元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两种。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要求在同一法系内,排除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规定的冲突,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同一法系的所有法律规范对其态度应当是一样的。但严格的一元违法论所追求的统一仅仅是形式上的统一,忽视了各法的目的所存在的差异,而这种统一要求在立法之时就实现同一法系内部秩序的统一,显然对立法者提出了过高的要求,难以实现。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则认为同一法系内部的法律规范虽然所规范的领域不同,但是都是为了维护整个法系内部秩序,相互之间没有矛盾,只要实现同一法系内部的目的和价值的一致即可,不追求法秩序的绝对同一,从而成为现在法秩序统一原理的主流。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对商业秘密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产生,给出了一个很好地解释途径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规范,意在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而刑法中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规范,则意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有序竞争,但这两者并不相互排斥,是可以共存的。但也使得刑民交叉的模糊区域进一步扩大,例如,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修改,扩大其内涵,将法定赔偿标准提升到五百万元以下,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措施,进一步扩大了保护力度。而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并且降低了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了法定刑,使得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民交叉区域进一步扩大。而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案件所涉及知识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使得侵权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进一步扩大了刑民交叉的复杂性。
最新司法实践与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包含了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该案例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案件中,尹某某等人通过伪造工程资料和虚假诉讼,骗取巨额工程款,导致银行和相关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尹某某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罚。该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监督作用,对于理解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近期,多位法学专家和资深法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和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了解这些最新动态,可以帮助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