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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入“渔网” 人入“法网”

创作时间:
2025-01-21 21:01:39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鱼入“渔网” 人入“法网”

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野生河鱼,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触犯了法律。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吴某某因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24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同伴为食用野生河鱼,在禁渔期期间,使用禁捕工具变频设备“电鱼机”,采用电击方式,在老虎洞河支流三胡乡金龙沟村(小地名“构树田”)河中,非法捕捞河鱼110尾(约2斤)。吴某某和同伴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和同伴共同出资人民币2200元购买鱼苗在来凤县三胡乡金龙沟村河流投放。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

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从宽处理。

综上: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鱼机1套及违法所得渔获物1公斤,予以没收,电鱼机入库保存,渔获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电鱼是毁灭渔业资源的生产方式,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对河内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电鱼是一种高危作业行为,对行为人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必须严厉禁止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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