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傻傻分不清楚?法官教你避坑
定金与订金傻傻分不清楚?法官教你避坑
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
2024年9月,一起涉及50万元的定金纠纷案在某地法院宣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风电叶片山地工装运输车生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支付合同总价30%的“定金”。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这笔款项的性质产生了争议:甲公司认为这是“订金”,应该全额退还;而乙公司则主张这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的性质、行业习惯以及双方的约定,这笔款项应认定为“定金”。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根据定金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49.6万元定金,仅能收回超出定金限额的4000元预付款。
这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巨大差异。一个字之差,可能导致数十万元的损失!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
定金是法律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预付款性质,不具担保功能
订金则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订金的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订金。无论是给付订金一方的原因或者是收取订金的一方导致合同解除,均需返回给付的订金。
如何避免混淆?
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写明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合理设定定金数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保留相关证据:无论是支付定金还是订金,都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了解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合同中写的是“订金”,但双方有口头约定其具有担保性质,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如果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凭口头约定很难认定其具有定金性质。
问: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发生违约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结语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大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一旦违约可能面临双倍返还的风险;而订金更像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在实际交易中保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区分定金与订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