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工程垫资风险警示:垫资款优先受偿存争议,利息难获优待

创作时间:
2025-01-21 17:21:0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工程垫资风险警示:垫资款优先受偿存争议,利息难获优待

工程垫资在建筑行业中是一个常见但又充满风险的话题。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破产项目案例,深入探讨了工程垫资的合法性、优先受偿权以及利息处理等问题,并给出了专业的应对建议。

前提背景

垫资在工程项目中较为普遍,作者最近参与的一个大型破产项目也存在垫资行为,总包方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垫付了8000余万元。同时,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了按垫资金额一定比例给与总包方相应的收益,但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似乎垫资款及相关收益的清偿优先顺位存疑,因此我们需要探讨一个问题,垫资与垫资的利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垫资的概念及合法性

说直白些,垫资就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尚未支付工程款或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施工,待一定程度后发包方再行支付的行为。虽然《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但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承包人垫资承包工程项目,因此真实、合法的垫资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予以支持。

项目中,垫资行为所涉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目前看来是真实、合法。

垫资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实践中对工程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仍存争议,支持垫资款享有优先权的案例如(2020)豫17民终74号、(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不支持的案例如(2021)粤民初11043号。

我们查看上述案例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其实会发现一些端倪:

首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规定,工程垫资必须要事先约定,如未实现约定则视为工程欠款(工程款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概念、性质及效力上均有区别,工程欠款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要排除名为垫资实为“借款”、“投资”的行为。(参考《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25条)

其次,工程款垫资是否优先受偿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也是我所倾向)垫付的款项仅限于工程建设款,只要物化在建设工程中,就属于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但最高法民一庭对以上问题持谨慎态度,认为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且存在有关垫资施工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等问题,不宜直接将工程垫资认定为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项目中,相关部门与总包方达成了相关协议,确定了垫资的性质及用途,垫资中有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拆迁户的过渡费,按逻辑也属于“物化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但是否和其他垫付工程款的性质有差异?这个也许以后能单独写一篇文章,但我们要知道,实践中是有案例支持的垫资优先受偿的。

垫资款的利息也能优先吗?

首先,垫资款利息存在的前提是要有明确约定垫资款,如果不存在垫资款,则不存在垫资利息。

其次,垫资款利息也应当明确约定,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垫资款的利息或超出标准利率,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25条)

再次,在实务中对于垫资款利息是否有优先权均有不同案例给与支持,例如广东东莞一中院(2016)粤1971民初15236号、河北廊坊中院(2017)冀10民初170号,以上两份判决分别对垫资款利息享有优先权有不同的判罚。

但随着《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施行,似乎不认可垫资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声音占了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第40条明确约定了承包人就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既然价款不包括利息,自然也就不享有优先清偿权。

综上所述,垫资款的利息的优先受偿要求,往往不会得到支持。

项目中,相关部门与总包签订的文件约定了垫资金额一定比例的收益,其实可以视为利息,显然在当下,这部分利息似乎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思考总结

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经此一回,假设总包找到了我,我如何化解这些问题?想一想,这是我自己的总结:

1.能不垫资,就不垫资

由于各种原因,有些话即使在网络上也不好明说,但可能的情况下,不垫资会更好。

2.对发包单位进行审计,摸清楚财务状况再决定是否垫资

别看垫资几千万能卖几个亿回来,可这钱不都是你的,发包方如果负债不多还好,如果已经资不抵债,你垫出去的钱想收回来可没这么容易,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存在争议,如果不能优先受偿,那作为普通债权,特别在破产程序下,清偿比例最多达到10%-15%,因此了解发包方的财务状况至关重要。

3. 如决定垫资,一定要明确约定并做好记录

如决定垫资,建议在开始时与发包人将垫资的金额、性质、时间、返还方式、利息等等作出明确约定,选派专业的人士进行对接,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可在每次转款时做出记录(例如转款时可备注垫资款等),定期与发包方签字确认。

4. 对于垫资利息,不要做过多的期待

以项目为例,假设按垫资金额25%计算利息,经过一番梳理,我们管理人审核时极大可能将该部分收益认定其为普通债权,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普通债权最多不超过15%,10%都很难得了,这样下来利息约定的再高有什么用?而且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不要对垫资的高额利息抱有过多的期待,应了那句老话,你图的是别人的利息,而别人是图你的本金。

5. 对垫资款及利息要求提供担保

经过梳理,垫资款是否优先受偿仍存争议,垫资款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似乎已成定局,这种情况下,如需要垫资,必须要求发包方就垫资款及利息提供担保措施,例如工程抵押或其他财产抵押等,这样尚有一线生机。(这也是我认为最至关重要的一点)

6. 如涉及破产程序,垫资款尽量往共益债务上靠拢

依据《破产法》规定,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是为共益债务,清偿顺位优先,但这条不好操作,因为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一样,都是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后产生,拿项目举例,如果垫资时还未受理破产,如何解决?这也是个问题,看以后再研究研究。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