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出狱背后:正当防卫制度的演变与突破
于欢出狱背后:正当防卫制度的演变与突破
11月18日,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这一消息再次引发社会关注。9年前,因无法忍受母亲被11名催债人侮辱,时年22岁的于欢在混乱中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这起案件不仅改变了于欢的人生轨迹,更推动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于欢案:正当防卫制度的里程碑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引发舆论哗然,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成为争议焦点。在舆论的持续关注下,最高检介入调查,山东高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于欢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殷清利在接受采访时回忆:“这起案件激起了我作为一个律师、以及一个普通公民强烈的义愤,觉得这种事情耸人听闻、不能容忍。”他为于欢撰写了7万余字的辩护词,几乎搜集了所有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书籍和资料。
殷清利表示,于欢案的改判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最早在1979年《刑法》中已经确定,但四十年来正当防卫的直接法律依据,仍然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这应该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现象了。在司法实践中,于欢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
2024年指导性案例:正当防卫认定的新突破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备受关注。这是一起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案件,14周岁的江某某在遭受多名同学围殴时,用折叠刀反击致2人重伤、1人轻微伤。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
江某某案的裁判要点明确指出:“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正当防卫的最新认定标准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不断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为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范围扩大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凶险”犯罪,以及盗窃、诈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那么危险”的犯罪,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时机:判断标准更人性化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开端是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不法侵害的过程是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不法侵害的结束是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防卫对象:可以针对组织者和教唆者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这既包括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防卫意图:强调正当性
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办案人员要防止某些心怀不轨者钻正当防卫空子,利用正当防卫的规定设圈套伤害他人。
防卫限度:避免过度伤害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未来展望
从于欢案到江某某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脉络。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越来越注重结合具体情境和双方力量对比,更加人性化地考量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反应能力。
正如殷清利律师所说:“虽然以前有过几十年的坎坷,但目前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越来越清晰。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它具有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功能。”
未来,随着一个个案例的持续被关注,在一个个细节上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