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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法律界限何在?

创作时间:
2025-01-22 19:11:45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法律界限何在?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某广场发生了一起命案。保安朱某飞和马某民在制止一名持刀滋事的前同事时,一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另一人却因防卫过当被判故意伤害罪。这起案件揭示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微妙的界限,也引发了人们对这一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01

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是,这种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

  1.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4.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其中,最核心也是最难把握的就是“限度条件”。法律规定,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但什么是“必要限度”,什么又是“重大损害”?这些模糊的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02

案例解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在上海市某广场,前保安朱某持刀返回工作场所滋事,保安朱某飞和马某民先后对其进行制止。马某民使用金属杆将朱某的刀打落,随后徒手搏斗。而朱某飞则在马某民身后用木棒连续击打朱某头部,最终导致其死亡。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马某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朱某飞则构成防卫过当。原因在于,当朱某飞实施打击时,朱某的尖刀已被打落,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已大大降低。此时,朱某飞采用强度较小的防卫手段即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却用木棒连续强力击打被害人头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一个广受关注的案例是2016年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于欢在母亲受辱、自身及母亲受到追债者攻击、殴打、求助警察救助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在母亲的办公室用水果刀刺伤四名追债者,致使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这两个案例都揭示了一个核心问题: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如何准确把握防卫的“度”?

03

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和“防卫限度”的认定。

  1. 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这需要考虑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例如,在于欢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警察到来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讨债者仍在施压,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这种判断差异直接影响了正当防卫的认定。

  2. 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在朱某飞案中,虽然朱某的刀已被打落,但朱某飞仍选择用木棒连续击打头部,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必要限度。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难点,如“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等错误思维的影响,以及对防卫人要求过高、以“事后诸葛亮”的心态评判等。

04

结语:正当防卫的未来展望

近年来,在一系列热点案件的推动下,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逐渐被激活。最高法、最高检及时介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发布了有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但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仍任重道远。我们需要在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同时,也要防止防卫权的滥用。这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让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都能勇敢地说出:“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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