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值即正义?外貌如何助力职场成功
颜值即正义?外貌如何助力职场成功
外貌真的能决定职场成败吗?根据多项研究,外貌溢价在职场中确实存在。比如,伦敦大学经济学教授丹尼尔·哈默梅什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湘泉的研究均表明,良好的外貌条件与个人收入呈正相关。不仅如此,《颜值和终生收入》的研究也指出,美貌程度与青少年时期的社交活动参与、自信度等特质密切相关。那么,外貌是如何在职场中发挥作用的呢?让我们一起探讨外貌如何助力职场成功。
外貌与收入的正相关关系
1994年,伦敦大学经济学教授丹尼尔·哈默梅什(Daniel Hamermesh)在论文《美貌和劳动力市场》(Beauty and the Labor Market)中首次提出「美貌溢价」的概念。研究显示,在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外貌歧视,良好的外貌条件与个人收入之间存在着正向的相关关系。
这一结论在中国也得到了印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湘泉于2019年发表论文《长得好看有多重要?——外貌对收入的影响作用及机制分析》。该论文分析了中国家庭追踪调查中与外貌收入的相关(CFPS2014)数据,结果显示外貌评分每增加1分,个体收入就会增加3.1%。
2016年发表于《经济学(季刊)》的论文《越漂亮,收入越高吗?》认为,相貌与收入之间形成一条类似于高跟鞋形状的曲线,即漂亮程度存在一个 「度」(阈值),在达到这个 「度」之前,漂亮有助于提升收入;但过了这个「度」之后,漂亮程度的提升反而会削弱漂亮溢价,表现为最漂亮那一类人的漂亮溢价没有次美者高。
美貌溢价的作用机制
德克萨斯大学的心理学家认为,人类对美丑的概念在婴儿时期就已经形成,而构成这一审美的基础要素是「对称」——越对称越美,不对称则是丑陋的。从生物角度而言,这样的审美偏好也有一定依据,发育的胚胎通常很难维持完美的对称,因此良好的对称性也预示着更优良的基因和更好的运气。
此外,影响人们对美貌判断的另一个核心要素是「年轻」。人们对年轻的青睐已被证实是超越文化与审美偏好的,这或许来源于人们潜意识里对健康的追求。美貌与健康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审美概念,所有能体现出「健康」指标的要素都在暗示机体的年轻程度,也左右着人们对美的感知。
外貌投资的策略
在改变外貌这件事上曾经做出过激进尝试的先行者,在分享经验时总是会提到一个词——「上瘾」。
变美是一个容易让人沉沦的过程,初次尝试的「惊喜」总是会引导人们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因为「变美」就像攀登高峰一样,看起来「永无止境」。但与之相对应,美貌能带来的收益却不会保持这样理想的「单调递增」。
2016年发表于《经济学(季刊)》的论文《越漂亮,收入越高吗?》认为,相貌与收入之间形成一条类似于高跟鞋形状的曲线,即漂亮程度存在一个 「度」(阈值),在达到这个 「度」之前,漂亮有助于提升收入;但过了这个「度」之后,漂亮程度的提升反而会削弱漂亮溢价,表现为最漂亮那一类人的漂亮溢价没有次美者高。
因此,在职场上,最具优势的人既不是相貌平平者,也不是最好看的人,而是那些较好看(次美)的人。
人们在变美路上的永恒敌人是「时间」,对抗时间对美貌的摧残无疑是一件耗时、耗力且花费巨大的硬仗。因而从时间纵向上去考虑,「永远年轻」是一个几乎不可能的投资目标。香港贸易发展局在2018年
外貌歧视的反思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就業歧視多是因雇主的個人喜好、過往的用人經驗,或既定刻板印象,所產生的偏見,以致簡化判斷求職人適任與否。勞工局也呼籲雇主,應摒棄刻板印象與偏見,提供求職者友善與機會均等的就業環境。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例如,雇主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解僱條件時,不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進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與他人平等競爭工作的機會,就是「就業歧視」。
勞工局指出,「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雇主如以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容貌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就有可能違反禁止就業容貌歧視的規定。例如,餐飲業者只因求職人的長相就不錄取,而長相與顧客接待、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貨運業者只因求職人有刺青就不錄取,而刺青不影響送貨工作;保全業者以求職人頭髮太長,不符公司形象為由,要求配合剪短才能錄取,而頭髮長短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工作並無關聯。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如徵才廣告註明「限身高160公分以上」;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因素,如頭髮髮型、長短等,來評估受僱者表現,進而作為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的決定。勞工局補充,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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