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做工触电致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担?
【以案释法】做工触电致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担?
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忽视电力安全极易引发触电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近日,一起因房屋装修引发的触电事故,经法院调解,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案情回顾
2024年初,曾某雇佣蒋某为其自建房屋进行装修。某日,蒋某站在一米高的架子上粉刷房屋外墙时,因未注意到上方的电线,被电晕后送至昭通市中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896.91元。因与曾某及某供电所协商赔偿无果,蒋某遂将二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776.91元。法院受理后,了解到各方均有调解意愿,遂及时组织开展诉前调解。
争议焦点
调解中,各方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金额进行了协商确认,但在责任划分上产生分歧。原告蒋某认为,自己是在曾某家做工时因电致伤,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两被告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责任划分
为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运用判决思维向各方详细释明了责任比例及原因。首先,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为雇佣关系,曾某明知自建房屋附近有电线,未提供绝缘头盔、手套等装备,以致于蒋某在施工中受伤,因此被告曾某在此次事故中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原告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头顶的电线,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应当自担相应的损失。最后,某供电局作为事故发生地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蒋某的伤害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前提下,依法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通过讲事实、摆道理、释法理,讲明通过判决方式结案的大致结果,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互体互谅的原则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曾某、被告某供电所及原告江某按照40%、30%、30%的比例分担责任,由被告曾某现场赔偿原告蒋某8000元,被告某供电局赔偿原告蒋某5000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用心才能安心。安全无小事,警钟需长鸣,在生产生活中,各参与主体必须把防范安全隐患摆在突出位置,增强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切莫放松警惕、因小而失大。
尽责才能免责。责任分担绝不是“和稀泥”,生产生活中,雇主、雇员、管理人、产权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在意外事故来临时减责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