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判:物业费从2.8元调减至1.5元
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判:物业费从2.8元调减至1.5元
当物业服务不到位时,业主是否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这个问题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司法回应。
业主入住新房后,如果物业公司责任心强,管理到位,业主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反之,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里面垃圾成堆,设施及绿化管理不到位,安保一塌糊涂,私家车乱停乱放,甚至住宅用房被商住两用等,那对于业主来讲无疑十分闹心。
有的业主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那么业主拿出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证据,能否酌情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业主A入住某住宅小区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A应于每月8日前按2.8元/㎡.月的标准支付物业费。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同时,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
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A长时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21年11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业主A支付欠交的8年物业费18026元以及滞纳金2000元。
一审判决
2022年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业主A提交了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的书面、视频资料等大量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共有574户,房屋性质均为住宅。该幢房屋存在严重的更改房屋用途情况,多为改造成酒店、民宿和公司办公场所。
关于该小区涉案楼栋存在的问题。庭审中,原告举示了其于2021年9月向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过情况反映,微信群聊记录,拟证明其向相关单位反映了情况。被告举示了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该栋房屋存在严重的擅自“住改商”以及有人在该栋房屋涉黄。双方对各自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是业主,原告为该小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存在物业合同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被告所属物业性质为住宅,原告认可该楼栋从交房至2021年9月7年时间内有近一半房屋实际用于开办酒店、民宿等商业经营,至今年2月仍有100余户用于经营民宿等,“住改商" 情况较为严重,对其他业主的居住环境产生了了极大的影响,并有着相当大的安全隐患。
原告不是“住改商”的主管部门属实,但是“住改商”从交房至今一直存在,原告作为专业的物业公司,不可能不知晓该情况,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其应当及时了解、统计情况,积极与业主沟通,并及时、积极组织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原告对“住改商”的严重状况负有责任,其履行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瑕疵情况,本院酌情调减物业服务费至1.5元/㎡.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8026.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按9656. 84元予以支持。被告因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未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事后,物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在主审法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结果予以履行。
律师建议
一、业主收房之后,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更好地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很好地履行物业管理及维护等职责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们平时应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或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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