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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辆定损起争议 法院判决解难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车辆定损起争议 法院判决解难题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31773

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各种车险产品几乎都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了保险公司的参与定损权,在车辆因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损,以确定损失数额。但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不同意定损结论,这种情况下车主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0月,晨某驾驶自家越野车不慎驶入河中,事故发生时恰逢疫情防控时期,车辆一直未及时定损。2022年12月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保险公司答复准备给车辆定损,直至2023年1月定损仍未完成。期间晨某多次询问,但保险公司并不答复定损情况,反而一直对车辆进行维修。2023年4月维修完毕后,晨某发现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故车辆进行鉴定,发现车辆已是水泡车,严重损坏无维修必要,晨某遂诉至北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车辆全损费用195800元、鉴定费40000元。

法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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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北屯法院对原告出示的商业保险单、购车发票以及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虽也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理赔金额应扣除维修费用,且车辆已使用10个月,应当折旧。

·庭审结果·


北屯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各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晨某投保的车辆因事故受损,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的修复费用为176505元,车辆残值为38000元,大于车辆实际价值,结合鉴定意见,案涉车辆应推定为全损。合同还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原告晨某按新车购置价195 800元投保,保险金额等同于新车购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车辆损失险为定值保险,被告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195800元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应扣减折旧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晨某195800元后,该受损车辆的全部权利应归于被告,维修费由被告承担,后续车辆如何处置与原告晨某无关。关于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被告中华联合乌市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鉴定费40 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晨某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235800元。

·法官释法·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责任保险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也都应当如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法律将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定损失的权利赋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应当诚信、高效的进行定损工作,既不夸大事故损失造成保险金浪费,又不遗漏事故损失导致被保险人权益受损.

法官提醒,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低于车辆维修费用,正确做法应当是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就维修费用数额达成一致以后再修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出具专业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再与保险公司重新核对,并在此基础上维修车辆,尽快恢复车辆的使用功能,从而减少经济损失。同时,车主应保存好车辆定损、维修的相关资料,如果最终与保险公司车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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