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详解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适用程序常被划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那么,什么是简易程序?什么是普通程序呢?
民事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专门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普通程序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除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均适用普通程序。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除第一审案件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外,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时,只要是第二审程序,且审判监督程序中未作规定的,都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普通程序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发回重审的;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简易”在哪些方面?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人们常说的由一名法官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注意: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普通程序由几名法官审理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也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三人、七人合议庭。
普通程序案件需要在多长时间审结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