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对网络诈骗绝不手软!
“严惩不贷”,对网络诈骗绝不手软!
“严惩不贷”这个成语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它意味着对于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惩罚,绝不宽恕。正如毛泽东在《中共发言人关于命令国民党反动政府重新逮捕前日本侵华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和逮捕国民党内战罪犯的谈话》中所言:“其他 日本 战争罪犯,暂由你们管押,听候处理,一概不得擅自释放或纵令逃逸,违者严惩不贷。” 这种坚决的态度,正是我们应对网络诈骗应有的立场。
网络诈骗形势严峻,年轻群体成主要目标
据统计,2023年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其中18岁至40岁的占比高达62.1%,41岁至65岁的占比33.1%。这表明,网络诈骗正在向年轻群体蔓延,且受害人群覆盖了各个年龄段。
当前,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服务、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等10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8.4%。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是发案量最大和造成损失最多的诈骗类型,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个案损失金额最大,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发案量明显上升,已位居第三位。
主要诈骗类型及危害
刷单返利类诈骗
刷单返利类诈骗仍是变种最多、变化最快的一种诈骗类型,主要以招募兼职刷单、网络色情诱导刷单等复合型诈骗居多。诈骗分子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充值越多、返利越多”诱骗受害人做任务,再以“连单”“卡单”等借口诱骗受害人不断转账。此类诈骗发案量和造成的损失数均居首位,受骗人群多为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及无业人员。
【典型案例一】2023年3月,江苏徐州男子曹某被人拉入一微信群,发现群内有人发红包就抢了几个红包。随后,群里有人发链接诱导其下载APP,声称进入高级群可获取更大收益。加入所谓高级群后,曹某发现群内成员都在发收款到账截图,便在群管理员诱导下开始刷单。曹某连续做完多单任务领取佣金后,全部提现至银行卡中,正当其想继续做任务赚钱时,群管理员称其将做的任务是组合单,必须完成4单才能提现。曹某按照要求陆续加大投入后,群管理员以“操作失误”“账号被冻结”等为借口,诱骗其向指定账户累计转账42万元。因返现迟迟不到账,曹某遂发现被骗。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诈骗分子主要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渠道发布推广股票、外汇、期货、虚拟货币等投资理财信息,吸引目标人群加入群聊,通过聊天交流投资经验、拉入内部“投资”群聊、听取“投资专家”“导师”直播课等多种方式获取受害人信任。在此基础上,诈骗分子打着有内幕消息、掌握漏洞、回报丰厚的幌子,诱导受害人在特定虚假网站、APP小额投资获利,随后诱导其不断加大投入。当受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诈骗分子往往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提现,而是让其继续追加投资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还有部分诈骗分子通过网恋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再通过诱导虚假投资理财等进行诈骗。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具有一定收入、资产的单身人士或热衷于投资、炒股的群体。
【典型案例二】2023年3月,安徽阜阳女子张某在某相亲网站上认识李某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李某自称是外汇投资机构工作人员,有内部投资数据,因自己不方便操作,便让张某帮其在投资平台登录账号进行投资。在李某诱导下,张某多次投资均获得了盈利。随后,李某以为2人未来生活打物质基础为由,诱骗张某在平台自行注册账号投资赚钱。张某按照要求,多次向指定银行卡转账100余万元,并在李某指导下持续投资盈利。这时,该平台客服称张某利用内部信息违规操作涉嫌套利,账户已被冻结,需缴纳罚金,否则将没收账户资金。张某因担心收益无法提现,经与李某商量,决定按照客服要求缴纳40余万“罚金”。张某缴纳“罚金”后账户仍然无法登录提现,遂意识到被骗。
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
诈骗分子在微信群、朋友圈、网购平台或其他网站发布低价打折、海外代购、0元购物等虚假广告,以及提供代写论文、私家侦探、跟踪定位等特殊服务的广告。在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便诱导其通过微信、QQ或其他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进行商议,进而以私下交易可节约手续费或更方便为由,要求私下转账。受害人付款后,诈骗分子再以缴纳关税、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为由,诱骗其继续转账汇款,最后将其拉黑。
【典型案例三】2024年4月,四川攀枝花女子王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一家售卖测绘仪器的公司,各方面都符合自己需求,遂通过对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与客服人员取得联系,客服称私下交易可以节省四分之一的费用。王某信以为真,与之签订所谓的“购买合同”。王某预付定金1.3万余元后,对方却迟迟不肯发货并称还需缴纳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遂意识到被骗。
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受害人购物信息后,冒充电商平台或物流快递客服,谎称受害人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快递丢失需要理赔或因商品违规被下架需重新激活店铺等,诱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并通过共享屏幕或下载APP等方式逃避正规平台监管,从而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电商平台的网购消费者或店铺经营者。
【典型案例四】2023年10月,四川宜宾女子张某接到一个自称是“物流客服”的陌生来电,称因张某快递丢失需要进行理赔。张某随即查看某购物APP,发现一件商品未更新物流情况,便信以为真,添加了客服微信。随后“客服”发给张某一个链接,要求下载某聊天APP和银行APP,进行“理赔”操作。张某根据要求操作后,“客服”称其操作错误账户被冻结,需在银行APP里输入“代码”解冻,而这实际上是诈骗分子诱骗张某进行转账操作。张某收到银行转账短信后发现异常,遂发现被骗。
虚假贷款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社交平台等渠道发布“低息贷款”“快速到账”等信息,诱骗受害人前往咨询。后冒充银行、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受害人,谎称可以“无抵押”“免征信”“快速放贷”等,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网站,再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代办费”等为由,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诈骗分子还常以“刷流水验资”为由,诱骗受害人将其银行卡寄出,用于转移涉案资金。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有迫切贷款需求、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
【典型案例五】2024年5月,江苏无锡男子王某在家中收到一条低息贷款的短信,王某点击其中的链接,根据操作指引下载了一款APP。王某在该贷款APP上填写个人信息注册后,便想将贷款提现至银行卡。此时该贷款APP显示银行卡有误,平台客服称贷款金额被冻结需要交解冻费。随后,王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6万余元,但始终无法将贷款提现,遂意识到被骗。
虚假征信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冒充银行、金融机构客服人员,谎称受害人之前开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等平台的百万保障、金条、白条等服务,或申请校园贷、助学贷等账号未及时注销,或信用卡、花呗、借呗等信用支付类工具存在不良记录,需要注销相关服务、账号或消除相关记录,否则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随后,诈骗分子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验证流水等为由,诱导受害人在网络贷款平台或互联网金融APP进行贷款,并转到其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钱财。
国家重拳出击,严惩网络诈骗
面对严峻的网络诈骗形势,国家相关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出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惩戒对象,包括刑事处罚人员和具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其中,金融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银行账户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等;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包括限制电话卡功能、限制互联网账号功能等;信用惩戒措施则通过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方式实施。
典型案例:跨境诈骗集团被严惩
梁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0年2月至9月,梁某等人在缅甸木姐地区设立诈骗窝点,招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入驻,对各犯罪团伙进行管理,向犯罪团伙收取房租、水、电等“物业”费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短信群发技术设备,并帮助联系“洗钱”团伙,以此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间,王某(另案处理)带领诈骗团队进入梁某管理的诈骗窝点,指使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搭建虚假的“安逸花”贷款App平台服务器,林某使用短信群发技术将含有虚假“安逸花”贷款App链接的短信向国内电信用户大量发送。李某雨、王某辉等人在王某等人的组织安排下,通过“QQ”语音电话和国内被害人联系,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办理贷款名义诱导被害人交纳认证金、解冻费,骗取被害人资金。经查,该诈骗集团采用上述手法共计诈骗14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近6000万元。
另查明,梁某、王某等人通过“泰达币”交易进行“洗钱”,将诈骗赃款转移至国内,梁某富、王某林等人事先与梁某、王某等人通谋,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通过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帮助转移。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人作为梁某、王某、何某华亲属,明知相关人员转送的现金等财物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现金、黄金、基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近6000万元。
2020年9月中旬,梁某等三人结伙,与缅北地区偷渡团伙“蛇头”联系,通过缅甸村寨接抵的边境地区,经隐蔽路线偷越国境进入云南瑞丽。
2020年8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将梁某等人移送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13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某等23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首要分子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梁某富、王某林等8名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十四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李某雨、王某辉等7名一般参加者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7名境内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人员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损失。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葛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9年至2020年间,以赵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国内招募400余人赴柬埔寨实施诈骗。葛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团队老板”(属犯罪集团中第二层级),出资并招募大量人员组成业务团队,刘某、李某等人担任“团队长”等职务,组织、指挥业务员实施诈骗。诈骗集团以小组为单位,在小组微信群内实施“多对一”精准诈骗。业务员使用该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和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再由引流团队以免费授课、推荐股票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入群,继而由业务团队通过控制的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分别扮演“讲师”“群内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由“讲师”进行“炒股授课”,“普通股民”按照话术发言、发截图,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诱导被害人到该集团控制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投资炒股。被害人投入钱款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控制涨跌,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升值并可随时提现,进而加大投入,后该集团通过限制提现、关闭平台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经查,犯罪集团骗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金华市公安机关以葛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向金华市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金华市两级检察机关于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以葛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分别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金华市两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团队老板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团队长刘某、李某等10人十四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37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该诈骗窝点通过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配合调查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至指定账户。经查,该诈骗窝点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20年10月,云南省普洱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诈骗窝点线索,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2021年3月,专案组在缅甸警方配合下,成功捣毁该诈骗窝点,抓获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0余名。2021年12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行动,坚决打击网络诈骗
面对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坚决贯彻“严惩不贷”的方针。这不仅需要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击,更需要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来电和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随意转账汇款。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宣传反诈知识,帮助身边的人提高防范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诚信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坚决打击网络诈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天下无诈”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