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简述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投资人数、财产归属、责任承担和事务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简要介绍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并进一步探讨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以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不同之处。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投资人数及企业财产归属形式存在显著差异。
独自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仅需一位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是一种个体性的投资行为,其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独立所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并非单一个体所能完成,而是需要至少两位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协作,共负盈亏,合作经营,企业财产亦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持有并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负责管理与支配。在责任承担方面,二者亦有明显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利润均归属于投资人所有,因此,投资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财产则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所构成,在共同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需共同承担风险,且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上,两者亦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具有最终的决策权,投资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自行做出决策;而合伙企业的设立首先以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为基础,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事务的管理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由合伙人协商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委派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但涉及到重大事项时仍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 有限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 不得以劳务出资。
- 应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逾期未交者须补交并负违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需在注册事项中载明每位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不同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伙人数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需要由两个及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则要求至少两位普通合伙人与五十位以内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
普通合伙人需承担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自身所投入的资金额度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出资方式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可选择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来源,然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但这一点在有限合伙人身上是无法实现的;
在合伙事务的执行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处理权限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掌握,他们将有权因执行此类任务而获取薪酬,同时,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无权以外部代表身份行事于该合伙企业内;
在涉及到财产份额的转让时,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任何一位合伙人若想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士,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便可,但是如果该等财产份额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那么其他合伙人仍将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