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家产制下的公房继承新趋势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家产制下的公房继承新趋势

引用
和讯网
8
来源
1.
http://house.hexun.com/2024-07-20/213646856.html
2.
https://sh.12348.gov.cn/sites/12348/news-detail.jsp?category=lpa.JudicialCase&entityid=3aafd02fdbb24d2eb79fd4218995dd18
3.
https://www.szwills.org/case/10.html
4.
https://www.lvshi01.com/guowaijicheng
5.
https://www.lvshi01.com/yuedingcaichanzhi
6.
https://m.66law.cn/laws/1764209.aspx
7.
http://www.51shuofang.com/51shuofang/zuixinanli/8122.html
8.
http://www.yingke010.com/article/12178.html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房继承问题日益成为家庭纠纷的焦点。公房,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承载着许多家庭的记忆与情感。然而,当承租人去世后,公房该如何继承?这不仅关系到家庭财产的分配,更考验着家产制在家事纠纷中的实践智慧。

01

公房继承的基本法律框架

公房继承主要涉及两类情况: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和房改房的继承。

公房承租权的继承,是指在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需要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承租人生前有遗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将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

房改房的继承则相对复杂。房改房是指原公房承租人在房改政策下购买的房屋,具有部分福利性质。根据《继承法》规定,房改房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区分房屋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因素,以确定遗产的具体份额。

02

家产制在家事纠纷中的应用

通过具体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家产制在家事纠纷中的实践应用。

公房承租权继承案例

王先生家一共有兄弟姐妹五个人,1988年父母私房动迁,父母和小弟弟获得一套安置公房。该房只有父母和弟弟的户口。父母离世后,住里面的小弟弟成为该房承租人。2019年弟弟因意外去世,该套住房就一直空关。小弟弟是单身,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去年该房遇征收。征收事务所找到他们告知该套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加在一起共计有362万。之后,征收事务所又改口说征收与王先生他们无关,该笔补偿款要归国有。用户他们起诉法院,法院以不适格退回。

律师告知王先生,王先生的小弟弟在征收前已经死亡,其已经不是征收补偿的对象。而王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不是小弟弟的直系亲属,户口又不在该处公房内,所以无法成为该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王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不能成为该公房的征收补偿对象,无法享受该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小弟弟在征收实施前已经死亡,已不具备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征收补偿利益不属于小弟弟的遗产。

另外根据小弟弟离世时,《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王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不是小弟弟的直系亲属,也不是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所以王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也无法成为该房屋新的承租人。

虽然该条例已被22年《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所取代,但小弟弟离世时,原《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还是有效的。该房承租人既无共同居住人,也无直系亲属,所以,公房租赁合同已在小弟弟死亡时终止。该公房租赁合同终止后征收,也就谈及对王先生和其他兄姐妹补偿的问题。

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
案例提示
公房承租人生前征收获得补偿后死亡的,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为承租人的合法财产。承租人死亡后,该补偿利益作为承租人的遗产处理。承租人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未获得征收利益前死亡的,承租人的地位已经确定,征收利益也应该作为承租人遗产处理。承租人死亡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其作为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利益。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承租人的遗产。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公房承租权继承的严格条件。由于王先生的弟弟未婚且无子女,且其他兄弟姐妹不符合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因此无法获得征收补偿利益。这一判决体现了家产制在家事纠纷中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房改房继承案例

房改房继承则涉及更为复杂的财产关系。在北京的一起案例中,陈女士和李先生婚后生育了一女小李,1999年4月,陈女士突发意外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处置遗产的书面文件。因陈女士生前是中粮公司部门经理、国际商务师,其可享受单位福利分房。2001年1月15日,中粮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100906元,折扣后实际支付房款为47567元,建筑面积为87平。该房屋价款中包含了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成新折扣、教师优惠、西藏内调人员优惠等。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很快向中粮公司支付了相应价款并于2002年5月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证。

2018年,已经成年的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中属于母亲遗产的部分。其父亲李先生却认为,房产是妻子去世后自己单独购买,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本不存在继承问题,即使有继承份额问题,小李的起诉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去世时1999年4月,小李起诉是在2018年12月,没有超过二十年。且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关于已去世一方配偶的工龄能否作为遗产考虑,相关规定在2018年才加以明确,因此小李在2018年之前不可能意识到自己的相关权利受到损害,以此判断,小李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间。

其次,关于房屋中是否有属于陈女士遗产的部分问题,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参考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以及房屋现值。因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不影响李先生在购买公房时使用了陈女士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这一事实。因购房时间距今已有二十年之久,法院参考中粮集团售房政策、陈女士的工龄、以及购房款出资情况和陈女士生前工作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房屋中20%的份额属于陈女士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二审期间李先生及小李都分别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一些证据。小李主张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购房款的来源,母亲生前工资很高,而当时父亲的收入很低,从母亲1999年4月去世到2001年3月父亲缴纳房款时,父亲的收入根本不可能有四万七千多元,所以支付房款的钱也都是父母的共同存款。李先生辩称房款来源于自己的工资、奖金、讲课费用等收入。妻子去世时,他已经与陈女士的父母签订了协议,对遗产如何分配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房屋是妻子去世后他才取得的,不属于遗产,不需要与其他人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涉案《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系在陈女士去世后,李先生与中粮公司于2001年1月15日签订,并于2002年5月15日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李先生在购买公房时使用了其已故配偶陈女士的工龄。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当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故对于李先生在购买公房时使用其已故配偶陈女士的工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陈女士的遗产予以继承。本院综合全案情况,参考中粮集团售房政策、陈女士的工龄以及房屋出资情况和陈女士生前工作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房屋中38%的份额属于陈女士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这个案例凸显了家产制在家事纠纷中的灵活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房改房的特殊性质,将已故配偶的工龄福利部分认定为遗产,体现了对家庭成员权益的公平保护。

03

家产制的新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产制也在不断演变,以适应新的家庭结构和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的兴起

近年来,约定财产制逐渐成为家庭财产管理的重要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这种制度设计,既尊重了家庭成员的自主意愿,也为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海外华人继承问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华人选择在海外定居。当涉及国内父母房产和存款等遗产继承时,海外华人可以通过公证或诉讼两种途径完成继承手续。但由于地理距离、语言文化差异等因素,这一过程往往更为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04

结语

家产制在家事纠纷中的应用,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深刻理解。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家产制不仅解决了财产继承的难题,更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建议相关家庭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继承手续。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