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贵人鸟商标侵权案:洪某被判赔偿50万
福建贵人鸟商标侵权案:洪某被判赔偿50万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告洪某因注册与贵人鸟品牌相近似的域名并使用,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共计50万元。
案件背景
贵人鸟品牌创立于1987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其商标在第25类(服装鞋帽)和第41类(教育娱乐)等类别上均有注册,其中第25类的专用权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33年10月31日。近年来,虽然贵人鸟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逐渐退出鞋服领域,转战粮食贸易,但其品牌商标仍在正常使用。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洪某注册的域名是否构成对贵人鸟商标的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构成域名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 被告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 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在谷歌域名侵权案中,WIPO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google-adservice.com”与谷歌商标混淆性相似,且被投诉人对“google”商标不具有任何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构成恶意。同样,在七匹狼域名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赖某注册的“www.qipilang-yan.com.cn”和“www.septwoloves-cigaret.com.cn”与七匹狼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赔偿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本案中,由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
启示意义
这个案件再次凸显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不仅要及时注册商标,还要关注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使用情况,防止他人通过域名等方式进行侵权。同时,对于个人和企业注册域名时,也应当谨慎选择,避免因与他人商标相似而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