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在江苏省扬中市,一位患有精神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女子丁某,在与丈夫耿某的离婚诉讼中,获得了每月1000元的经济帮助费。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引发了我们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保护的深思。
法律保障: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权利宣言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中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细化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的保护措施。根据该解释第六十条,对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成年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社会支持: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
除了法律保障,社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生活保障和法律援助。例如,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为残疾人提供便捷、精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司法实践:以个案推动权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例的审理,不断推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的保护。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丁某与耿某离婚纠纷案为例,丁某因精神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考虑到丁某的生活困难,判决耿某每月支付1000元经济帮助费。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专家观点:深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法学专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保护进行了深入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指出,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这一观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姗萍则从国际视角出发,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她认为,在民法典时代,应原则上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有助于弥补法律对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之制裁的不足,有助于实现保护婚姻家庭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宗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保护需要法律、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社会支持、优化司法实践,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的全方位保护,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婚姻中获得应有的尊严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