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法官提醒:聚餐饮酒的注意了!
红法官提醒:聚餐饮酒的注意了!
春节期间,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喝酒助兴。相约饮酒本是情谊行为,但小酌怡情,大酌伤身,无脑劝酒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在饮酒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其中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不给面子”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故意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有冠心病等不能饮酒的疾病,仍劝其饮酒导致病发的。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醉酒者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则需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则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明知饮酒者酒驾而酒友未加劝阻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红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饮酒、劝酒要保持理性,在遇到不可避免的饮酒场合时,我们不仅要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度饮酒,而且还要对共同饮酒人履行提醒、劝告、通知、照顾等义务,从而避免共饮人损害的发生。美酒虽好,却勿贪杯。在一桌喝酒是为了开心,不是为了喝酒而喝酒,一定要以文明饮酒,适量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