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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龙: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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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龙: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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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sohu.com/a/788633615_121118979

日本在亚太地区的联盟政策正在经历重大转型。自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以来,日本的右倾化显著加剧,其联盟政策出现重要转型,准联盟、准联盟化合作在日本外交政策中的重要性明显上升。日本政府在加强日美联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扩大联盟性合作对象、扩充联盟性合作内容,使日本联盟外交由单一性的日美联盟合作向以日美联盟为核心的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转型。

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根据不同角度,学界对联盟类型的划分是多样的,对联盟、准联盟以及准联盟化等概念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对联盟性合作程度的剖析亦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目前学界对联盟的界定,主要是从正式文件、存续时间、内容等方面来衡量。本文将联盟概念界定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行为体之间为实现国家利益,以正式的国家外交行为开展具有安全保障互助性质的深层交流与合作。

准联盟的概念与联盟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准”字。本文认为,准联盟的“准”更应侧重“非正式”层面,即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之间虽未签署联盟协议,但既有的安全协议与安全合作已具有十分鲜明的联盟属性。

准联盟化指的是,在无政府状态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行为体为实现国家利益,开展以实现联盟性合作为方向的安全合作,是国家间关系向准联盟关系发展的过程。如韩国尹锡悦政府时期的日韩关系、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时期的日菲关系等。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将联盟、准联盟、准联盟化均视为联盟性合作,若以其紧密程度划分,则国家间联盟性合作由弱到强可依次分为“准联盟化”“准联盟”“联盟”三种类型。

国家间联盟性合作程度的影响因素

国际社会的联盟性合作可分为准联盟化、准联盟、联盟三种类型,其中受“威胁”程度、制度化程度、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程度是影响国家间联盟性合作程度的核心变量。

在受“威胁”程度方面,在其他条件相同前提下,受“威胁”程度与联盟性合作程度成正比,即受“威胁”程度越高,联盟性合作程度越强。为衡量受“威胁”程度,本文用综合实力、进攻实力、地缘毗邻性、进攻意图作为衡量威胁程度指标的基础上,还将流行疾病、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产业链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作为衡量威胁程度指标。

在制度化程度方面,本文将对国家间联盟性合作制度化程度的衡量限定在适应性、自主性和内部协调性三个维度。在联盟性合作过程中,为摆脱联盟困境、确保联盟性合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联盟成员国常利用权力强制、制度约束、利益引诱等手段进行联盟管理,即国家间制度化程度与联盟性合作程度呈正相关。制度化既是联盟性合作的原因,也是联盟性合作的结果与表现。

在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程度方面,主要以相关国家间精英观念具有相向性程度、外交目的具有一致性程度、外交手段具有相似性程度、合作方式具有协商性程度为衡量标准。此外,联盟—准联盟合作的指向国与联盟—准联盟伙伴国之间的合作程度将对联盟—准联盟合作紧密程度起一定的对冲作用,进而影响国家间外交战略方向的一致性。

日本构建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的实践

为检验受“威胁”程度、制度化程度、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程度对国家间联盟性合作程度的影响,本文选取2012年12月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以来,日本与美国、澳大利亚、菲律宾三国开展的双边联盟性合作作为分析样本。之所以做如此选择,原因主要有:一是日本政府外交政策基本稳定;二是中国外交政策基本稳定;三是日本与美、澳、菲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安全保障合作,且日本与任一国家间的联盟—准联盟合作均非线性发展;四是美国对日本强化与美国盟友等相关国家间的安全保障合作持默许、支持立场。

根据对美、澳、菲的受“威胁”程度,日美、日澳、日菲安全保障合作制度化程度以及三组双边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程度的分析,若按程度划分:(1)无论是2012年以后的奥巴马时期,还是特朗普时期、拜登时期,美国受“威胁”程度强、日美安全保障合作制度化程度强、日美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强,日美联盟合作相对紧密,并在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澳大利亚受“威胁”程度较强、日澳安全保障合作制度化程度中等、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在2017年由中等转强,日澳基本建立了准联盟合作关系,在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中处于次核心地位;(3)菲律宾受“威胁”程度较强、日菲安全保障合作制度化程度较弱、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及稳定性由强到弱再到强,日菲开展的准联盟化合作曲折发展,在阿基诺政府时期和马科斯政府时期准联盟化合作向前发展,在杜特尔特政府时期则出现“倒流”,在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

从整体上看,在日本联盟—准联盟体系各组双边联盟性合作上,受“威胁”程度、制度化程度、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程度三个维度既自成一体,又相互影响。如果三个衡量维度均较强,则双方开展的是联盟合作;如果有两个衡量维度较强,则双方开展的是准联盟合作或准联盟化合作,既有联盟性合作程度起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如果三个衡量维度中仅有一个衡量维度较强、其他衡量维度较弱的话,则双方开展准联盟化合作或称之为“逆(准)联盟化”合作。从当前情况来看,日本在亚太地区基本建立了以日美联盟为核心、日澳准联盟为次核心、日菲准联盟化合作为边缘的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

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的局限

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弱化了自身综合国力下降产生的掣肘,日本可以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联盟性合作,不必因对各个国家全面“出击”、均等发力而过多耗费外交资源与精力,最终实现“以弱带强”“小马拉大车”的效果。目前来看,该体系仍有较强的稳定性与较好的发展空间,将对亚太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权力格局、国际秩序产生持续性影响。同时,该体系也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局限,主要表现为三点。

第一,日美联盟关系的不对称。日美联盟仍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性,“美主日从”的联盟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日美联盟对日美两国的重要性、依赖性极其不对等,日本对美需求具有系统性、全局性、安全性的特征,日本对美需求与配合程度远高于美国对日需求与配合,离开日本不会改变美国超级大国的国家地位,但没有美国则可能对日本各界带来毁灭性打击。

第二,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的不平衡。日本与其亚太联盟性合作对象国开展的差异化安全保障合作是日本政府根据自身利益诉求与实际能力,有选择地开展不同程度、不同领域的安全保障合作。该体系始终存在国家间友好关系不均衡、日本重视程度不同、投入程度不均等难以逾越的问题。

第三,联盟性合作对象国外交政策的摇摆性。在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中,稳定性最高、凝聚力最好、合作程度最强的当属日美联盟,日美两国尚存在联盟合作范围、驻日美军基地、日美关系平等性、经贸关税等问题。更何况澳大利亚、菲律宾在“威胁”认知、外交战略方向等方面尚未形成固定模式,两国在是否同日本开展联盟性合作、如何开展安全保障合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摇摆性、不确定性。

第四,日本国内政治格局也对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牵制。安倍政府结束后,自民党虽然维持着“一党独大”的政治地位,但很难再现安倍执政时期安倍晋三在自民党内的优越地位。在未来较长时期,国内经济问题将是日本经济界、社会民众关注的主要问题,其联盟性合作的政策还与日本国内“和平宪法”相冲突。

虽然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彻底瓦解日本打造的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但鉴于日本打造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所具有的对华指向性及对亚太地区国际格局的影响,中国可基于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的局限性,采取更加可为的应对策略。首先,以非传统安全合作弱化“威胁”认知。其次,以伙伴关系合作对冲联盟性合作。再次,以多边领域制度化务实合作弱化日本与相关国家间的外交战略方向一致性。最后,积极开展对日民间外交。

日本积极搭建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是日本右倾化加剧背景下,日本保守主义势力冷战思维在亚太地区的具体体现,对美兼具依赖性与自主性诉求,对华则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与对抗性特征。该体系是日本外交路线由重经济发展的“吉田路线”向重安全保障的“安倍路线”的重要转向,是日本借中美竞争日益加剧之机的“投机”行为,对日本国内经济建设、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以及亚太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带来重要挑战。为维护亚太地区和平与合作大局,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各国必须以日本亚太多层联盟—准联盟体系尚未稳固为契机,共同应对日本冷战思维与行动在亚太地区的蔓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特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图片来源于网络。实习编辑陈嘉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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