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遗嘱设居住权,能否保障老伴有个“家”?
再婚老人遗嘱设居住权,能否保障老伴有个“家”?
遗嘱设立居住权未登记是否有效?
房屋过户后原遗嘱能否继续执行?
一起来看这起遗嘱设立居住权纠纷案件
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遗嘱VS卖房合同,房子到底留给谁住?
李大爷和前妻育有三个儿子,前妻因病去世后,李大爷与王大娘再婚,二人婚后无子女,王大娘和前夫有一儿子。
2010年4月,李大爷提前准备了一份遗嘱,其中写明:“老伴儿老王自结婚后,在我生活、身体上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让我的晚年很安乐。我离世后现在房子的居住权归老王所有,儿女们不得以任何理由逼其搬出房子,该房屋的出租收入作为老王的经济生活来源。这套房子的产权则由我的三个儿子所有和继承,三人平分,与他人无关。”
2021年11月,李大爷去世,王大娘便将该房对外出租,自己搬回老家与亲生儿子居住。
2022年年底,李大爷的孙子小李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声称房子是自己的,要求王大娘立刻腾退房屋并给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无奈之下,王大娘将三个继子及孙子小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该房屋的居住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李大爷订立遗嘱之后,三个儿子考虑到日后其他事宜,便协商先将房子过户到李老三的儿子小李名下。2010年4月22日,李大爷和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5月8日,李大爷的三个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明确显示:位于某地的房屋,现名小李,此房是李大爷遗留给三个儿子的。因有不便原因暂时写为小李的名字,李大爷已于2010年4月10日留下书面遗嘱将此房屋留给三个儿子,产权归三个儿子所有。至此:兄弟三人达成以下协议:1.此房产权归兄弟三人所有,其中一人不得私自转卖或占用。2.兄弟三人如有一人因故离去,其所享有的房产的那一份归其子女继承。注明:1.小李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房出售。2.卖房时需经兄弟三人一致同意。
法院判决
再婚老伴取得居住权
法院认为:王大娘与李大爷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在生活中尽到了夫妻间相互照顾、扶助义务。王大娘在郑州无其他住房亦无其他生活来源。李大爷去世后,王大娘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生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获取的基本生活保障,也符合李大爷有关房屋居住权的个人意愿。而小李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大爷的两个儿子也解释了形成原因,并出示了兄弟三人关于这个买卖合同的协议书。李大爷为王大娘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这在情理之中,应予尊重。
由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大娘依法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明确居住期限至其去世之日止。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应有效
居住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设立居住权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从继承开始时生效,办理登记并不是居住权的生效要件。但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可能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子卖给第三人的情形,那居住权人最好在获得居住权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郑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