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探望权只能“望”不能“留” 请求法律来保护
以案释法 | 探望权只能“望”不能“留” 请求法律来保护
夫妻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
想接小孩出来与自己住几天
竟遭到对方百般阻挠……
案情回顾
林某某与严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6日在分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8月21日生育婚生女儿小严,2023年1月13日,经分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严由严某某抚养,林某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林某某在探望孩子过程中,严某某不让林某某带走孩子,林某某遂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分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作为小严的母亲,与小严的母女关系不因与严某某离婚而消除。因小严尚未成年并由严某某直接抚养,林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方,依法仍有抚养和教育小严的权利,可行使探望权。探望权行使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基础上,结合林某某的探望需求、母子亲情等血缘伦理综合评判。考虑到小严现在在某学校寄宿,为保证其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判决如下: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小严上学期间,可在每月休的一个星期六探望女儿小严,即每月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在小严寒暑假期间,林某某可在每年暑假探望一次小严,每次共同生活五天,在寒假探望一次小严,每次共同生活三天,严某某应予协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离婚后,双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纽带不可割裂,父母双方应把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构建和谐亲情关系的前提。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探望的方式也应灵活多样、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有效执行。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